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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事业方兴未艾。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累露了其不足之处。作为律师业重要激励机制的律师收费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据报载,我国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因律师收费的纠纷而诉诸法院的事例屡见不鲜。这种纠纷无疑有损津师执业形象,也不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因此,如何有效地协调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当务之急。我国的律师收费方式有:计件收费、按标的收费。计的收费S协商收费混合制。我国的律师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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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喜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10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个人有权开办律师事务所……一系列新增内容,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今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将会推动律师业蓬勃发展。本刊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解读,现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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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风险代理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作为目前一种比较普遍的收费方式,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不是很长,本文阐述了风险代理收费在我国的发展以及现状,简要分析了风险代理收费产生的原因、利弊及特点,最后对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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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北省律师工作发展迅速,在职能作用发挥、业务领域拓展、队伍机构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执业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客观全面地认清工作中的“短板”,以及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辩证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加强规范管理,大力提升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律师事业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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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律师法》是1997年1月1目起实施的,至今已有10多年时间。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律师法(修订单案)》,并于2008年的6月1日正式施行。新《律帅法》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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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的业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根据 1990年 2月 15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第 3条规定,办理一审刑事案件,每件收费 30至 150元;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刑事案件,每件收费 30元至 150元;曾办一审又办二审刑事案件,每件收费 30至 50元。现仅就办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作一番简单的分析: 由于《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是 1990年 2月 15日颁布的,当时规定的律师收费 30— 150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广大律师感到收费太低,以教师讲课的酬金比较, 199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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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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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全国律协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从律师行业发展实际出发,于2013年3月印发了《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下为《意见》)。《意见》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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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事业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日益发展,律师工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律师工作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要求来讲,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工作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还不是很高,律师队伍整体竞争实力还不是很强,律师业务发展还不够平衡等。解决这些问题,从实质上讲,就是要如何实现律师事业整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和谐发展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统筹兼顾,正确把握处理好以下九个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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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管理,对于律师事业的兴旺发达,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当前律师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了解,认为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确定律师执业收费下限,禁止低于下限收费,允许在下限之上竞争。律师业务收费,近年来出现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降低标准收费。在同一地域,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相互压低收费标准,争抢业务,使律师整体收费,低于现行律师执业收费标准。如此下去,必将危害律师事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服务市场里的经济关系已发生改变,律师大都实行了效益浮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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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始终是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制约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自去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执业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在陕西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由于法治进程、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法修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律师执业“三难”问题在陕西省仍然比较突出,执业律师反映较为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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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同时,律师行业还存在着服务空间开拓不足、新业务领域介入不够、法定业务范围过少、一些青年律师案源不足面临生存困难等问题。为此,2013年上半年,全国律协决定在全国律师行业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并下发《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简称《意见》),以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