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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成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4):59-67
劳动争议仲裁属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话语体系下的法定仲裁,与以民间合意自治为基础的商事仲裁无制度生成上的关联性。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基于协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属性所生成的救济途径,不应适用于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并易造成重复救济,对效率和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追求目标造成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为追求社会效果创设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监督程序,混淆了法定仲裁和协议仲裁的界限,扩大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适用范围,易带来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研究建议,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需尊重其公法属性,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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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洁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4-47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争议采取"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制解决途径,在内部调解机构调解之后和国家公权力介入进行强制裁决之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因其独有的模式、独特的成员构成、高效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对经济的仲裁成本在解决众多劳动争议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因为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身存有的问题引起了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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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强制性的多轨制,这一机制尚存在诸多弊端:费时耗力,有悖于程序正义和效益的原则;缺乏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仲裁程序的职能弱化;仲裁和审判之间缺乏协调,重复审理,浪费审判资源。因此,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工会的作用,突出调解职能,使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衔接,并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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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保争议是否该受理,仲裁与法院掐架【阅读提示】:同一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法院则相反,于是出现了仲裁机构与法院掐架的情况。以湖北为例,早些年,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都倾向于属于劳动争议,予以受理。而近两年来,法院的态度发生变化,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处理。目前,湖北的主要做法是,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比如工资争议及补办社会保险的争议,仲裁机构则要求当事人作为两个案子分别立案。对于补办社会保险的案子,仲裁机构则作出终局裁决,避免了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却不予处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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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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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仲裁裁决下来,陆涛的前两项仲裁请求获得支持,提出的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却被驳回,原因是陆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找到新单位,并没有失业,没有损失发生,其主张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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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关键环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仲裁程序,特别规定对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力图将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予以解决。这无疑极大地提升了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地位。三方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认真推动落实这一原则,对于工会依法参与仲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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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31(1):31-36
19世纪后半叶,作为预防和处理罢工等集体争议的重要机制,仲裁首先被应用于美国的铁路行业。后经多次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变迁,至1926年《铁路劳工法》,美国铁路业逐渐形成了自愿仲裁、常设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选任仲裁员、灵活的仲裁员数量、以仲裁制度处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仲裁终局等成熟的仲裁规则,奠定了当前美国各行业劳动仲裁制度的基础。在长期、连续和复杂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调解、调停、诉讼等争议处理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和修复性等特点和优势。从源头处研究美国仲裁制度确立的背景、规则和经验,对于当前中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和集体争议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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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一方面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针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尴尬处境,1月19日在京召开的“中英劳动保障合作成果发布会”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借鉴英国劳资关系调整机制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其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ACAS)的经验,对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研究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