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从湖北法院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审结的299起危险驾驶案件来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应从统一入罪门槛标准、体现各种量刑情节、明确缓刑适用标准、规范罚金数额标准以及平等适用免处标准等方面,来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2.
醉驾入刑已多年,虽然刑事实体法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效果,但醉驾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且实体法严厉规制方式已经产生边际效应。在醉驾案件中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一方面可以为解决醉驾入刑导致犯罪圈过大的问题提供相应的程序出罪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醉驾等轻罪案件区别于重罪案件在审前阶段的繁简分流。目前,醉驾案件还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标准不完善,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狭窄,行刑衔接不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使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统一和完善醉驾案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将公共利益纳入起诉合目的性的考量范围,进一步协调行刑衔接关系,并构建适用于醉驾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W市两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统计数据表明:交通肇事罪自首率高、逃逸率低、行为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比例高等导致了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的情形下,虽然取保率高,但囿于自首、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甚少,导致了缓刑适用率低的现状。这样的现状表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明显失衡,在刑法体系上也明显失衡。于此,应当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均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4.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5.
如何规范量刑以减少量刑的失衡是刑法领域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有鉴于此,通过对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缓刑降格量刑裁量现象进行实证分析,提出解决方法:规制缓刑罪名、确立量刑分格刑、试行量刑偏离"说明制度,"力图对量刑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适用率相比,我国的拘役以及缓刑的适用率仍然比较偏低且增长速度缓慢。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传统重刑化量刑理念的影响及不合理量刑制度的约束等。为充分发挥拘役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应从加强量刑制度化建设、对犯轻罪的罪犯缩短办案羁押期等方面对拘役的适用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随着《新的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公布实施,注意与行政法的衔接是合理划定犯罪圈,限制刑罚权适用的必然选择.醉驾入罪的标准决定刑法规制的醉驾行为的范围和醉驾的处罚方式,因此采用刑事立法的方法确定醉驾的标准是合理划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围应有之义.醉驾...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犯罪化,是在我国进入机动化社会和媒体社会后民意与风险社会理论相遇的产物。醉驾入刑给醉驾法律增加了不少刚性,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使醉驾入刑的法律目的遭受侵蚀。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整体偏严导致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形遭到漠视,公检法需要回归法律场域,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功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正确定罪量刑,以对冲醉驾案件查处的过度刚性。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羁押与非羁押两类快速办理模式。羁押模式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而非羁押模式能够经得起立法及司法的检验。总体上要求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快速审查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缓刑制度存在缓刑适用实质标准不统一、界限模糊等诸多弊端,致使各地区法官操作不统一,甚至有失公平公正,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49个条款进行了修正,其中涉及缓刑制度的有四个条款,在适用条件与执行制度等方面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正,使我国的缓刑制度进一步完善,与人性化的国际刑法思潮进一步接轨。  相似文献   

11.
在"醉驾"案件中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醉驾"主刑刑种单一并且偏低以及逮捕措施在醉驾案件中无法适用导致公检法机关进退两难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将包括醉驾、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直接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2.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醉驾应否一律入刑,醉酒标准、醉驾机动车的界定等问题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议,在某些问题上,公检法三家观点抵牾不一,对醉驾入刑7年以来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中存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前科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以及重打击轻预防等困境,提出完善路径,有利于提高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我国缓刑适用的实际条件与立法规定之间经历了先协调后背离以及再度统一这三个阶段。尽管根据刑法 ,目前法院适用缓刑时已不再为有无考察主体而担忧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缓刑考察工作的完善。相反 ,从实现缓刑制度的价值等出发 ,应当重新设置我国未来的缓刑考察主体 ,即在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考察的新主体格局。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逐渐提升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一定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经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无论从实体认定、量刑处罚、执法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诸如实体认定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量刑中出现的主刑、缓刑适用不均衡,酒精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未细化等问题以及执法程序出现的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问题,检验主体非司法化和因鉴定意见适用标准、记载事项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问题。因此建议立足基层实践,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疑难问题的标准,规范实体认定中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标准;细化量刑规则,从主刑和缓刑方面均衡量刑;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司法适用尺度,细化血液提取、保存、送检从程序到主体的规定,做到鉴定结论全面、准确、规范记录,以此提高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5.
以宽严相济政策来审视当前"面广量大"的缓刑,不难发现由于利益驱动、社会关系以及法律漏洞等原因,缓刑适用时缺乏明确的界限标准,执行中有关部门缺乏沟通,考察中缺乏有效监管,涉黑(恶)案件中适用不够慎重.为发挥缓刑的应有作用,对缓刑应当标本兼治:治标之策主要是建立案件追踪制度,规范执行程序,用足用好建议撤销权,加强量刑建议权和抗诉权;治本之策主要是消除背后的利益驱动,完善程序和实体立法,增设考验期满前考察机关的鉴定程序,建立科学可行的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鉴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差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预防应当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缓刑在立法上存在缓刑种类单一、缓刑适用严苛以及司法上的裁量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当考虑增加未成年人缓刑种类、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来对未成年人缓刑进行本体建构;完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前置评估听证制度和后置考察矫正制度的配套建构。  相似文献   

19.
醉驾入刑门槛低,导致许多无需刑事处罚的醉驾案都充斥到诉讼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纵使许多案件适用缓免刑,因缺乏后续有效措施,未能真正实现教育与惩戒的目的,反而创造了大量"标签"人群。在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背景下,适时引入附条件起诉制度,采用非刑罚化处罚方式,进行针对性地教育和惩戒,既减少犯罪标签对驾驶者的影响,又实现审前分流的功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可以从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对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规定某些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的情节,但同时应保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我国的法人缓刑制度;应当设置缓刑适用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