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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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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依据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登记于股东名册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行为。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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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该采取自由原则,在公示方法上应该选择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并赋予其不同的效力,以在质权人利益、公司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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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债权人A向债务人B提供一笔借款,债务人B以自己对C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为A设定质权,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第三人C对债务人B亦享有债权。现A、B之间借款合同期限届至,B对C的债务履行期限也已届满,债务人B均无力还款。债权人A向B主张实现质权应同时C向债务人B主张抵销。债权人A认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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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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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作为著作权利用的重要形式,正日益成为版权产业融资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关于著作权质押制度的立法还比较简单,尚待完善。笔者认为立法应结合著作权的特殊性,对著作权质押的标的、合同登记的效力、权利义务分配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回答,以实现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利益平衡,充分体现著作权质押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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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颇具争议的担保方式,但是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权是符合社会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因此在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第222条允许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并在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是我国担保法中的一个制度创新,对于市场主体的融资和金融业务的拓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我国对于应收账款的规定仅限于可以设立质权,在实务操作中规定不明,体系不清,在实践中,就应收账款质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以及风险的防范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