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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2.
张光 《法学论坛》2016,(4):61-68
目前,间接征收问题已成为各国在外资领域实施环境措施的现实难题.在大多数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并未支持东道国环境措施,而是认为东道国环境措施对外资构成了间接征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力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投资条约序言中增加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规定间接征收例外条款和构建适度约束仲裁自由裁量权的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3.
漆彤 《政治与法律》2012,(9):98-109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确保投资协定不被第三国投资者通过"邮箱公司"所利用。近年来,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逐渐盛行,围绕该条款的争议也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利益拒绝条款业已包含"拥有或控制"、"无实质性商业活动"等实体要求以及"事前通知及磋商"等程序要求,但在判断标准上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精确化。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实践尤以2012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最为全面,但同样存在解释标准模糊等适用上的困难。可考虑借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某些术语和方法,对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随着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更多因素被纳入安全范畴并在实践中予以回应。在国际投资法场域中表现为根本安全利益条款在文本中激增、国内法中对非传统安全因素的更多纳入和根本安全利益条款频繁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援引,三者之间“循环促进”,更进一步地推动了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发展。根本安全利益条款联通国内国际两个领域,与中国主导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略具有内在统一性。我国应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结合中国双向投资利益需求,明确自裁判权、采纳“明确列举+兜底”的安全内涵表述方式、纳入引导性判断标准、强化缔约方联合解释权及重视序言的配套作用,强化根本安全利益条款的“安全阀”作用。在实践中,应推动根本安全利益条款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场景中的全面落实和内在衔接,以发展定义安全,为根本安全利益条款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实践场域,最终通过文本与实践互鉴创新,构建“中国式”根本安全利益条款并积极对外推广,为引领更均衡的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提供智识支撑。  相似文献   

5.
李凤琴 《政法论丛》2010,(1):100-106
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相似文献   

6.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7.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8.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的案例逐渐增加,该条款成为近年来学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十分普遍,尽管对该条款的表述已经包括了一系列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但是在适用该条款时采用何种标准仍然需要个案分析,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指出分析这一条款有助于今天的条约立法,也有利于仲裁员正确适用该务款.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6,(5):149-158
近年以来,"干净的手"原则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也有许多东道国援引该原则作为对有违法行为的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抗辩。针对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仲裁庭需要考虑相关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等因素,最终决定如何处理。虽然"干净的手"原则本身并非国际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但是仲裁庭可能援引善意原则、合法性原则、国际公共政策等原则以达到适用该原则之同样目的,而作为投资者一方则可以使用比例原则、禁止反言、举证责任等原则作为该原则的抗辩。在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框架下,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的分析顺序应该是:违法行为的时间、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仲裁请求提起的依据、相关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  相似文献   

11.
祝之舟 《法律科学》2013,31(2):72-81
我国的农地是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但同时却承载着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经济安全、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因此,农地征收内含着目的公益与客体公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鉴于我国现行农地征收制度与实践对农地公益保护的不足,建议未来的集体土地征收立法改进农地公益保护模式,提高农地征收的公益标准,仅将重大公益作为农地征收的目的要件,严格控制重大公益的范围,并健全公益审查程序,以实现农地公益与征收公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利益失衡问题,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一些不正当利益大量滋生,甚至不法利益大行其是。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纳入利益衡量范围的主要应是农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应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合理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是与社会保障并行的合理补偿;应确保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农民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中,应以征收之后利益综合衡量的结果为正数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正确衡量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3.
德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基本法》第14条将所有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该条公共利益条款的本质出发点是保护私人所有权。公共利益概念在德国土地征收法上依据通说认为应作狭义理解,非所有公共利益均可满足征收法上的要件。部门法对公共利益有明确规定。学说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概念主要在负面达成了一致。就所谓的商业征收并未一般性否定。公共利益本身也与征收的必要性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14.
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公共目的是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础,但各国土地征收公共目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法日三国,从土地征收公共目的的立法界定、具体认定和法律救济三个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显著差异与共同经验并存.这些共同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5.
论公用征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公用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手段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 ,并给予其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 ,包括三个适法性条件 :其一为合法性 ,即公用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有法律授权方能进行 ;其二为目的性 ,即公用征收必须应公共利益之需而为之 ;其三为公平补偿 ,即公用征收必须事先予以公平补偿  相似文献   

16.
吕点点 《法学杂志》2020,(5):131-140
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特许权在能源投资中所处地位异常重要。对比其他条约下能源特许权征收实践可以发现,《能源宪章条约》征收规则在合法性的判断上与其他条约大体相同,都采用了公共利益目的、非歧视性措施、正当法律程序、补偿措施作为认定标准。但《能源宪章条约》对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的区分是模糊的,对特许权撤销行为的认定标准是缺失的。我国作为《能源宪章条约》的观察国,应该签署加入条约并参与修订,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国际能源双向投资中的权益。  相似文献   

17.
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古老原则,公共信托原则指的是政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能实现对环境资源所应当享有的权益,有时出于公共利益不得不使个人的财产权利作出一定的让步。但公共信托原则的适用经常与美国宪法的公用征收条款发生混淆或冲突,特别是如果事前政府并未获得财产所有权,却实际上由于对私人财产造成环境损害而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政府是否应当向财产所有者赔偿损失,这就涉及公共信托原则与反向征收的甄别。二者甄别标准的确定需要对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范畴进行权衡,如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私人所有权与公众对环境资源的正当权益、公民的生存权利与环境权利等,不同的案例凸现不同的社会需求,因而需要彰显的价值目标亦各有区别。  相似文献   

18.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物权法》实施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目的范围以内,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进行修改,同时建立由国家严格控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制度。随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集体村庄已经完全城市化以后,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应当由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19.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使我国的征收制度异化为解决城市发展所需用地的手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努力使被异化的征收制度回归其本来面目,但仍然有其局限性。要使征收制度真正回归,不仅要改革现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而且必须解决好城市非公益性的用地需求。非公益性的用地需求不仅可以通过一对一的协商机制来解决,在特殊情形下还可以通过民主表决的方式来解决,以降低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通过集体利益适当限制个人利益,为以民主表决方式解决非公益性用地需求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0.
张明 《河北法学》2012,(10):61-67
国家征收权在当下的中国已经背离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设置目的,异化为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工具。异化的根源在于发展理念出现了偏差,过分追求城市化与现代化的速度和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成为了利益当事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制度缺陷使"公地的悲剧"在土地征收环节遭到放大。必须对国家征收权进行限制,限制的有效途径是:公共利益的目的性限制、正当程序限制和公正补偿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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