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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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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程 《法制与社会》2011,(18):89-90
《公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为与隐名出资有关的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中的规定存在法律逻辑上的不周延,并不能与《公司法》做到很好的衔接。隐名股东的存在给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产生了隐含的风险,在处理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时,应在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其他股东、公司、第三人等不同主体做出区分的前提下,借助间接代理制度,更好的保护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荣远兰 《海峡法学》2012,14(4):96-100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的焦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解释仍存在不周密之处,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处理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时,应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种不同的股东资格纠纷,进一步完善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方能真正协调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在处理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三种观点中,相对性的观点是最优选择。它以“双重标准,内外有别”为基本原则,区分公司纠纷的内外法律关系,内部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外部关系以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为原则。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隐名投资的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由此导致的公司隐名股东的各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对隐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和实践中公司的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理论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大,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复杂。而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解决股东权、股权转让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应当坚持在利害关系人间利益平衡和外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对股东资格做出正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名投资现象大量涌现。在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却藏身幕后代请他人为名义股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承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有必要从法律价值角度加以分析。研究表明,实际出资人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合法性,承认其股东资格有悖于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秩序原则。  相似文献   

9.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0.
隐名股东起源于隐名合伙,它根源于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因为隐名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显明投资者,尽管其要违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股东资格的地位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权利有可能受到他人的侵犯,但是隐名投资者的数量依然在增加。认定其股东资格,是保护其最基本的方法,本文对能够认定股东资格的五大要素和学术界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得到合理的方法进行认定其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嫱 《政法学刊》2008,25(3):80-84
在近几年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其中因为股东未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也颇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较大,而其在处理实践纠纷中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股东资格是股东权行使的依据,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变、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可以推导出: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12.
浅析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强  陈斌 《法制与社会》2011,(11):59-60,64
隐名股东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公司法律实践当中。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也处于各执己见、缺乏统一指引、比较混乱的局面。本文明晰隐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介绍有关隐名股东的几种理论观点;在分析实质说和形式说的基础上,确认形式说的合理性,并对形式说的完善和股东资格认定相关问题做了简单论述。  相似文献   

13.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芳 《河北法学》2012,(1):100-101,102,103,104,105,106,107
股东是公司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角色,股东资格又是股东地位的法律基础。隐名投资争议中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遂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难题。为了给司法实践提供有效解决的路径,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从厘清基本概念出发,对争议进行类型化的处理,提出借用《合同法》的隐名代理制度和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制度来解释隐名投资的内外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4.
股东是公司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角色,股东资格又是股东地位的法律基础.隐名投资争议中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遂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难题.为了给司法实践提供有效解决的路径,在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从厘清基本概念出发,对争议进行类型化的处理,提出借用《合同法》的隐名代理制度和代理人身份不公开制度来解释隐名投资的内外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缔结的隐名出资协议,法律一般会推定是...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隐名股东的现象在公司实践中频繁出现,因隐名股东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虽然现有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隐名股东的现象已引起了法律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对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法律风险及防范等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地认定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戚枝淬  周航 《法学杂志》2006,27(3):73-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代社会,隐名投资的行为在实践中越来越盛行。我国法律仅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对隐名股东的内容做了一定阐述,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问题,只有几条解释显然是不够的,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例如资格认定标准、法律地位等在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文章通过研究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以及对于维护隐名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正常运行和市场的稳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余元春 《法制与社会》2010,(2):111-111,116
国有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与一般市场条件下自然发起形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存在很大的差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予以同等时待,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分改制分流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将国企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与市场条件下自然发起形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区别对待,并且鉴于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的特殊性,国家应就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问题出台相关单行政策,对其股东资格予以承认,以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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