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陈爱萍 《政法学刊》2001,18(4):30-33
理论界及司法界均存在着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错误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造成的.为了防止取消、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的现象发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思想上必须正确理解继承法与婚姻法相互间的关系,把握确定继承权的依据;在立法上应尽快补充完善继承法,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清晰指明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2.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代位继承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有以下几个问题,试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1、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我们认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晚辈亲属,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包括外曾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平辈亲属,旁  相似文献   

3.
《河北法学》1985年第1期杨玉素同志在《关于代位继承》一文中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即继承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继承权的时候,他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杨的理由之一是“代位继承权是法律给予孙子女的,而不是给予子女的.子女的罪过不能株连孙子女,因此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仍有继承权.其二,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代位继承人的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失,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不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继承地位,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但在我国代位继承只能在很窄的范围内继承到遗产,存在很多弊端。因此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成了两个顺序.在这两个顺序中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人们不禁要问,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我国遗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呢?他(她)们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果是,又应当把他们列入哪个顺序?  相似文献   

6.
代位继承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着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仅就以下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代位继承的定义需要修正目前,在学术界对代位继承的定义,有三种提法值得商榷: 第一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权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这叫做代位继  相似文献   

7.
(外)孙子女是否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殊值讨论。鉴于(外)孙子女仅仅享有代位继承权,而我国立法对代位继承又采用“代表权说”,因此该权利应只被视为法律对(外)孙子女的一种特殊保护,与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所以,(外)孙子女不属于《继承法》第16条所谓“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8.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7年第5期刊载了沈庆中同志的《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可否代位继承》一文(以下简称《沈文》),读后颇受启迪.但《沈文》认为,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论继承人是否放弃、丧失继承权,其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放弃、丧失继承权的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第一,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看,法学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是代表权利说,即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的权利、地位、顺序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既然被代位人已经放弃、  相似文献   

11.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六年第三期刊载了胡小古同志《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一文(下称胡文)它在否定曾敬同志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的同时,又提出了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的问题。胡文认为,代位继承权产生的条件是:(1)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是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学界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对被代位继承人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尚有不同看法。某些大专院校法学教材、继承法的专著等,明确并十分肯定地认为继子女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代位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持己见,争论颇多。下面拟就此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中的代位继承概念认为,"法定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位继承。本文认为这种概念界定是违背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是不适当的。  相似文献   

14.
通常情况下.在继承公证中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界限并不难,但是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遗产受让人的时候,由于《继承法》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地位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分就变得复杂起来了。例如,王老汉和张老太育有王明一个儿子.  相似文献   

15.
继承人范围两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学理依据取“代表说”,又规定(外)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违反姻亲不是继承人的公认原则,又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16.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17.
<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18.
王瑶 《中国公证》2014,(12):45-48
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但子女生活确实困难,收入仅能维持本人生活,没有能力赡养时,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祖  相似文献   

20.
看了"华东政法学报"创刊号刊载的吴建斗等同志"关于我国继承问题中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研究"一文,我有些不同的意见,特提出与大家研究.首先,关于祖父母是否应当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在吴建斗等同志的文章中是不主张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至于为什么祖父母不应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的理由是:"因为既然孙子女对祖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当然,祖父母就同样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