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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绝对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我国侵权责任形式也应分别纳入传统上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应当仅包括两类,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在采金钱赔偿主义时,我们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但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且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者需要不成比例的花费时应当选择金钱赔偿。  相似文献   

2.
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不当得到返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惟一方式,相应地,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恢复原状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3.
传统民法权利体系虽对环境权进行了部分吸纳,但二者却并不完全兼容,实质上更多地对环境权表现出排斥的情况,故将环境权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显得尤为必要.正确厘清民法上环境权是解决环境权融入民法典的关键,鉴于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应紧密结合环境权中的私法要素,以环境权作为民法上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对环境权请求权体系,即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基础权利的请求权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环境修复请求权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力求让环境权合乎逻辑、恰如其分地融入到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准确适用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和第179条的体系关联。恢复原状是与赔偿损失并列的责任形式,其并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恢复原状规则具有价值指引功能,即在有体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如果能够修复,则应当尽可能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全面落实了这一精神。该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形式,能够发挥保护物权人的独特作用。在具体适用恢复原状规则时,还需要准确界分其与修理、重作、更换之间的关系,明确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的关联,并对恢复原状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形进行体系化分析。  相似文献   

5.
1896年《德国民法典》首次将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金钱赔偿这一论点引入民法发展的视野,从某种程度上确立并发展了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本文首先从精神损害的各种观点出发,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其次简单地概括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沿革;再次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原则,接下来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特殊问题,最后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相似文献   

7.
一、损害赔偿的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在民法理论上,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依损害赔偿的方法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自古罗马法以来,赔偿损失一直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方式。甚至在西方一些国家,赔偿损失已是近乎唯一的承担民事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5,(5):170-182
我国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除自力救济与不当得利之外,确立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因侵害物权的行为所生的侵权责任分立的双重体系,这既与德国民法上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体系不同,也与英美法系单一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异。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不可被侵权责任所取代;侵权责任方式扩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冯恺 《政法论丛》2004,(2):46-50
法律上设定某项权利的基本目标之一是 :一旦有人侵害了这项为法律保护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加以补救。我国传统民法中早已确定生命权为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 ,然而实质上权利人并不享有任何真正对应的救济。我国现行法对生命权受侵害时所支持的具体赔偿项与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现有赔偿项目的设定 ,实际上基于死者生前的健康权或其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生 ,而非对死者本人的救济。本文尝试在对各项生命侵害人身赔偿项目分析的基础上揭示现有理论的失调性及基本因果关系的缺失。  相似文献   

10.
德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是否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大到危险责任和合同责任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在这场争议中,赞成意见最终取得了优势地位。自2002年8月1日起,《德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的规定有了重大调整。新的法律调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该条属于《德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侵害身体、健康以及剥夺自由的情形下,受害人也可由于非财产损害而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这里所说的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从《德国民法典》颁布时起就设置的条款,一百余年以来,精神损害赔偿金条款的适用一直局限于该法典所确认的侵权行为法范围之内。德国议会2002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修改损害赔偿法规定的第二法》(以下简称《第二法》)中,对《德国  相似文献   

11.
证券市场上违背诚信的行为愈演愈烈,而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民事救济,如此,不仅有损受害者的利益,也将摧毁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故在金融市场诚信为王的理念下,必须寻找可行的民事救济之路.梳理美国集团诉讼的优劣并进行本土化借鉴分析后发现,适合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路径选择是应当恢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采用示范性诉讼方式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糅合进集团诉讼的有利元素.  相似文献   

12.
周翠 《北方法学》2014,8(5):90-104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不属于诉讼担当,而属于实体适格问题。为此,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法律规范中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而且,为了避免金钱损害赔偿带来的证明与分配上的困难,以及保证有关组织的独立地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内容未来应当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上;仅例外情形才允许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主张"没收不当收益"请求权并上缴基金,这对于纠正市场失灵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实现高水准的公益保护,我国还有必要增设有关既判力扩张与禁止滥诉的规定。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着"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其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债权让与等制度共同存在,并分别在实现不确定人群的集合利益、少量确定人群的个体权利、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小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领域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3.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14.
胡雪梅 《北方法学》2012,(2):121-129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具有四大特色:对遭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保护;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体现了充分赔偿的原则;在死亡赔偿制度设计中对受供养人利益给予充分保护;产品缺陷责任因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而凸显立法的公平、人道与合理性。这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启发意义在于: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应旗帜鲜明地体现生命、健康权保护具有最高法律价值的理念;对遭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应充分赔偿;在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供养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在产品责任领域应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  相似文献   

15.
The field of victimology has been inundated with empirical evidence which demonstrates victims of crime have very few rights. Yet a new field of civil liability has been growing in the last few years which gives rape and assault victims a new avenue to be compensated for their injuries. This paper will demonstrate how the victims’ target is not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rough compensation from restitution or victim’s compensation statures). Nor is it the defendant (who usually makes no money). Rather, the target is the rich apartment complex owners and other owners of commercial premises who have failed to maintain their premises safely. As a result of their negligence, the victims fail to be afforded the right to visit or habitat or to sleep without fear and are ultimately raped. Jury verdicts in these premises liability cases have reached more than nine million dollar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legal process whereby one particular rape victim actualized her rights and gained significant monetary damages under this evolving law of premise liability. Finally, it proposes the creation of a new institutionalized program that promotes the rape victim’s rights to adequate compensation for her injury-the Rape Victims’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Program.  相似文献   

16.
李有星  杨楠 《时代法学》2012,10(6):23-32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危害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各国证券法律监管的对象。目前我国的证券立法还未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对民事赔偿损害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方法,难以维护证券投资者在遭受到内幕交易侵权时的损失。针对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以我国的司法现状为立足点,借鉴国外建立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建议我国应该以净损差额修正法为基础,建构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7.
从属性更恰当的表达是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而非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尊重这一前提,通过类推适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权存续之逻辑、基于实证法上的个别示例以及受比较法的启发,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在返还清算关系中原则上应存续,但该存续应尊重保证人及物上担保人享有的期限利益以及诚信原则。担保权主要是在债权人先履行时,为防止债务人届期清偿不能而予以设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消灭这一风险,无效宣告后债务人的返还义务替代其合同债务,为防范该风险而设立的担保权也应存续,这也符合当事人缔约时之意思。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存续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一方返还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要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消费侵权事件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受害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不高。在食品消费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违法成本,调动社会公众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应当以违法者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条件,并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以保证赔偿应有的公平性及打击食品违法活动的针对性。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关系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需要民法视野,更需要保持其个性,且其个性更多源于公共政策性,并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界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又被赋予知识产权特色和内涵。知识产权法开放性地保护法益,是法益保护的重镇,但法益保护以合法为前提,并应对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实质性衡量,非法行为不产生法益。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适用性,但又需要保持适用上的边界与谦抑。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原理和规则迥然不同,在理念与制度上不能简单类比。  相似文献   

20.
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05,23(1):22-27
在“物”具有情感寄托功能和人身象征功能的基础上 ,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仅仅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显然不当 ,为了保持民法制度功能的协调 ,为了实现民法最大化保护人之利益的功能 ,民法应当在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建立关联。不过 ,出于法律确定性的需要 ,此处的“物”应当是所有权的客体 ,而且其具备的上述两个功能应当得到生活世界公众的普遍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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