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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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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15,(2):282-303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以及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重大差异。我国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虽然不采取共犯从属说存在扩大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罚范围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的途径来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3.
刘明祥 《法学研究》2011,(1):139-149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2)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3)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4)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相似文献   

4.
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相似文献   

5.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犯罪参与模式,究竟属于单一正犯体系还是二元区分体系存在激烈争论。中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用"正犯"与"共犯"的概念,但是完全可以从中解释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的犯罪参与类型。从属性原则对于限缩处罚范围、维护共同犯罪领域的罪刑法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守。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违背从属性原则。从属性原则决定了正犯与共犯之间不法评价上的差异,这使得在应然层面上正犯与共犯之间存在刑罚上的一般性差异。但是,这种一般性差异并不否定刑罚个别化裁量。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类法并不能成为采纳单一正犯体系的理由,同时也无需采取"主犯正犯化、从犯共犯化"的观点。在立法实然与理论应然之间,中国的犯罪参与模式应当被定位为二元区分体系。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可以构成教唆未遂。实际上教唆犯是行为犯,只要教 唆行为一实施完毕,即应构成教唆既遂。据刑法第29条规定,构成第1款的只具有从属性;构成第2款的只具有独立 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8.
蔡桂生 《法学家》2014,(1):67-78
尽管刑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9条第1款给共犯从属性说留出了论证空间,但刑法第29条第2款构成了该说的法律障碍,该款事实上反映的是教唆的独立性。在解释该款时,应将法律规定上教唆的未遂和学理上未遂的教唆区分开,并将该款解释为立法上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成立的例外条款。虽然独立性例外说和两重性说一样,都会促成将第29条第2款解释为未遂,以及都无法解决因立法之故而导致的处刑失调,但在法律适用上和从属性原则立场上,独立性例外说并不同于两重性说。  相似文献   

9.
析教唆的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为教唆的未遂,称教唆者为教唆的未遂犯。教唆的未遂与未遂的教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遂的教唆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使被教唆的人的犯罪形态处于未遂状态之中。但是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它们都和教唆犯的犯罪未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本文着重讨论关于教唆的未遂的几个问题。一、教唆未达的定罪问题对教唆未遂的定罪问题的分…  相似文献   

10.
依据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确定教唆未遂是犯罪预备,就可以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对于教唆未遂之教唆犯,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此,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1.
广义的教唆未遂包括失败教唆、无效教唆以及狭义的教唆未遂,尤其在前两者的可罚性争论上,基于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不同立场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我国台湾刑法在教唆未遂的问题上,经历了从共犯从属性说到共犯独立性说再回归共犯从属性说的流变,(限制)从属性说得到了当下台湾立法界和理论界的赞同。我国大陆刑法关于教唆未遂的规定,从实然的解释论上看,体现了共犯独立性说思想,但从应然的立法论上讲,宜向共犯从属性说靠拢。  相似文献   

12.
关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有教唆犯独立性说语境下的犯罪实行行为与教唆犯从属性说语境下的共犯行为之争.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行行为构造的视角分析,教唆行为并不具备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特质.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处罚被教唆者未实施所教唆之罪情况下具有重大法益侵害危险性的教唆行为,也从实定法的维度否定了教唆行为是必须依附于正犯的实行行为才具有可罚性的共犯行为.基于对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分析,可以得出教唆行为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对此问题的科学解决 ,有赖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以其本人着手进行教唆为标准 ,还是以被教唆人实行行为的着手实施为标准 ,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息的问题。共犯从属性说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为教唆犯对于实行犯具有从属性 ,因而主张教唆犯的成立及其可罚性 ,应当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必要条件 ,只有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 ,教唆犯才能成立 ,不能将教唆犯的着手教唆视为犯罪的着手实行。共…  相似文献   

14.
试图用德、日的行为共同说来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不仅是行不通的路径,而且其理论根据也不可靠。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之所以不能用行为共同说来解释,归根到底是因为行为共同说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产物,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或共犯必须在定罪阶段(犯罪论层次)确定,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则是在量刑(处罚)阶段才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地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相似文献   

16.
刑法共犯规定对共犯从属性说的贯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金彪 《法学论坛》2006,21(4):69-77
我国刑法学界对共犯的性质存在学说对立,但是与欧陆、日本刑法学不同,基本上是二重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的对立,而且二重性说占据主导地位。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体系的、客观的解释,就可能得出刑法共犯规定实质上贯彻了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在解释结论上,对《刑法》第29条第2款就会得出与以往所有的刑法学说不同的结论,即仅指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之后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  相似文献   

17.
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相似文献   

18.
教唆未遂是一个既涉及共犯又涉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复杂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教唆未遂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在对我国刑法29条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对我国的刑法典提出了修正意见,以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 ,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 ,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 ,它只具有从属性 ;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从解释论上看 ,我国现行刑法第2 9条第 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 ;从立法论上看 ,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在现行的共犯理论与实践中,教唆行为是指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故意促使犯意尚不坚定的人下定犯罪决心的行为。对于教唆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的,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以共犯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以单独犯罪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言之,无论教唆行为是否真正使他人产生了犯罪意图,对教唆犯都应给予刑事追诉与处罚。那么,不可罚的教唆行为从何而言,其法理与法律依据何在?本文拟就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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