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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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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性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的概念应有别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概念,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广;非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广义的添加剂;该罪中的"掺"在"生产"和"销售"中有不同的含义,并且表现形态各异;该罪中的"有毒"与"有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二者并举不妥,"有毒、有害"的毒害性来源不一,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行为人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的主观认识可以通过是否超量、超范围添加等方式来推定。  相似文献   

3.
夏勇  江澍 《人民检察》2012,(11):20-23
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4.
《中国卫生法制》2013,(4):25-25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非法添加可以"有毒有害"定罪。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张亚军  李素娟 《河北法学》2012,(10):179-181
我国虽然对食品安全在刑法及附属刑法领域进行了规范,但在风险社会理念的预防性方面体现不足,并且尚存在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刑法规范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足、不安全食品持有者或储存者的刑事责任缺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困难等几点缺陷,我们需要从风险社会理念出发,适当增加过失的、不作为型食品安全犯罪、适当处罚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适当惩处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将食品安全犯罪扼杀于萌芽阶段,更好地提供相对安全的食品环境。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几个月,但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执法和法律规定中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移交和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在刑事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法规仅具体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个罪名,难以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  相似文献   

8.
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民以食为天,而食又以安为先。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违法犯罪猖獗,《刑法》保护不力。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渎职行为,强化国家的监管责任。本文就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必要性、法条的解读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进行探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保障食品安全需依法"综合治理". <食品安全法>是这一理念的全面体现.在实施<食品安全法>过程中,如何科学地发挥该法所确立的各项保障食品安全制度的作用,是食品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各项责任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核心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犯罪频发。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难以满足保护食品安全的需要,应当正确认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体,增加该罪的过失犯,将该罪罚金刑的判处细化,增设资格刑,以期完善该罪,更好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11.
《刑法》作为后盾法,应当尊重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会在犯罪行为形式上指鹿为马,不适当地扩张法网。刑法与行政法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生而平等”,地位没有或者说不应有高下之分。制裁滥用刑法的行为,恰恰能够为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廉恩臣 《政法论丛》2010,(2):94-100
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C)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法律规范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需要尽快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制定,修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现行法规。《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国情,是合理的选择,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措施较为严密,但应当注重科学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4.
目的通过对一起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处罚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物中毒处罚的适用和可操作性。方法对一起建筑工地食堂食物中毒案例处罚过程进行分析讨论。结果当前缺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缺乏对"货值金额"等名词的定义,以及缺乏规范性文件对个别条款的补充。结论建议及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15.
食品卫生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只有将食品卫生法和刑法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加大对食品卫生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才能有效杜绝食品卫生犯罪频发的现象,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熊进光  刘红 《行政与法》2013,(9):102-107
金融犯罪案件多涉及民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原则往往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处分权,对民事争议中的私权完全不重视。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场化”。基于私人财产权优先的学理基础,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商先行”既为了加强对金融民商实体法的运用.更为了缓和金融刑法重刑主义。赋予民间借贷融资中贷款人诉讼选择权。让贷款人在刑事诉讼之前选择是否适用民事诉讼,即实行“先民后刑”。对于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刑交叉适用,应当秉持刑法具有的内敛品格,实现从金融违法行为的“刑法依赖”到“非刑法依赖”的转变。  相似文献   

17.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8.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艳 《行政与法》2010,(3):76-79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以法律手段保护食品安全成为必需。《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和现实情况,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要求。反思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重构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而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法》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愉晴 《河北法学》2005,23(7):103-105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十分关注的焦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国内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已不能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尽快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20.
民生风险是指包括生产、生活在内的社会活动对民生可能造成危害的风险,规制民生风险的刑法就叫做民生刑法。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制造(包括储存、运输等所有"食品入口"之前的环节)时难以避免的"工艺风险"、对食材配料定位不断变化的"认识风险"及生产和配料中的"人为错误"。其中"人为错误"是行为人能够或应该认识到并加以控制的对食品安全的侵害。而工艺风险和认识风险因难于预测、不易避免,其刑法适用尚待进一步探究,而不能简单地引入"风险"观念,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增设新罪来解决。民生风险和民生刑法的概念就避免了"风险"理论对刑法基本底线的违背,较好地把握了理论节度,成为规制食品安全较为合适的刑法指导性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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