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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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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倒逼"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其罪名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扩大犯罪对象,合理取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配置法定刑。  相似文献   

2.
在受贿罪修正案中,应当取消传统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基于对受贿罪所侵害的具体法益界定、对受贿行为中权钱交易的具体形态考察,并引入基于公共政策上扩张防御的信念基点等概念,可以从法益权衡论和机能协调论两个视角来探讨在立法上取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新理由。同时,受贿罪的修正案应当增加规定“影响力交易”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应当对其内容予以适当限制,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斡旋受贿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但是不宜将“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斡旋受益行为以及性贿赂行为纳入受贿罪之中。  相似文献   

3.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是并列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斡旋受贿中的职务关系的判断 ,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斡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而使后者接受斡旋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刍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该行为理论上一般概括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对于斡旋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归属及其构成,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与日本刑法相关内容的比较对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成立一个罪名进行分析,并对斡旋受贿中受贿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及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予以了界定。  相似文献   

5.
试论对斡旋受贿罪的正确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普通受贿罪了。所以,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罪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可。  相似文献   

6.
朱锋 《外交评论》2006,49(2):23-30
中国适时的外交斡旋促成了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机制.中国主导的外交斡旋创造性地发展了多边谈判的性质和内涵,并在兼顾短期与长远利益、原则性的核不扩散机制与现实的安全需求的基础上避免了冲突升级.从认知差异、斡旋目标和依托的资源对比看,六方会谈机制内的外交斡旋又是极富挑战性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黑车"驾驶员与合法出租车驾驶员一样,具有高风险的职业特征,其非法运营的行为使从业人员更具有易被侵害性。当前"黑车"驾驶员已成为易感的刑事被侵害人群,尤其是遭受抢劫的问题最为严重。我们从"黑车"驾驶员被侵害前、被侵害中和被侵害后三个阶段,提出了"黑车"驾驶员应对侵害的策略与方法。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人"之间关系的个殊性受到关注。对"物"的侵害,将侵害"人"在"物"上所体现的意志,精神损害源于对"人"在"物"上的精神利益之侵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权益侵害之类型存在不足,概括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模糊关系 ,导致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区分困境。对此的种种理论解释都无法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与立法规定的语焉不详、司法解释对立法冲突的漠视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有关。摆脱我国斡旋受贿困境的出路 :理论上确立两个区分原则 ;解释上对一般受贿进行限制性解释 ;立法上修改受贿罪的法律条款。  相似文献   

10.
通说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而不应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限制。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即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  相似文献   

11.
"事后受财"的行为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其社会危险也日益严重。但目前学界依然在争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如果不认定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一个漏洞。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事后受财"应当构成事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黑哨”龚建平犯了什么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而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的认定,在其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对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主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务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几个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基本形式是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实践中应注意斡旋受贿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争议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功能,应该对我国刑法、外国刑法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受贿罪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不应依照贪污罪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将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罚会导致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立法精神,不具有依照处罚的依据与基础,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难度,不能满足受贿罪实际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打击与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7.
村官是指在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基层组织中具有组织、管理、领导职权的工作人员。村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从中收受贿赂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将村集体财产以明显低价处理给自己或自己的直系亲属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差额作为侵占数额。应修订现行刑法,增设第166条之一,将村官以明显低价处理村集体财产给亲友,没从中收受贿赂或没证据证实收受贿赂的,设置为犯罪,依照第166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8.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性犯罪,故而遵循"双打"的策略,即在打击受贿的同时也不放松对行贿罪的惩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罪已经发生异化从而背离立法初衷。为了更有利地打击贿赂犯罪,应当调整刑事政策,引入举报豁免制度与污点证人制度,从内部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同盟关系以更有力地打击贪污腐败。  相似文献   

19.
在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与自首交织时,应当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为原则;必须严格把握"被追诉前"的时间范围,将之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之前。在对行贿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标准体系中,犯罪情节是依据,悔罪表现是参考。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重点关注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分析与认定,加强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化处理,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行贿人退赔。  相似文献   

20.
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境原因主要表现为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往来馈赠、业余交往、内部制约、媒体监督等缺乏必要而细致的规范。要消除贪污受贿犯罪 ,必须从消除原发性情境、监控过度性情境入手 ,抑制贪污受贿的利益驱动 ,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 ,加强舆论监督和有关制度建设 ,实行关口前移 ,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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