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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近十年来,随着预防犯罪研究的深入,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规律被应用到预防犯罪研究中,开辟了从被害人角度研究预防犯罪的新途径,即被害预防。被害预防的主旨是克服被害人自身存在的不良状态,增强抗御犯罪的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它关系到潜在被害人切身利益,是潜在被害人的自我防范活动,可根据本人条件因时因地灵活进行,不需要国家和社会投资,具有经济价值。被害预防的研究目前尚处于探索各类被害的具体举措上,本体论述较少,某些观点还存有较大分歧。本文拟对被害预防的概念、特征和普通刑事犯罪被害预防的一般举…  相似文献   

2.
强奸案件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是实际办案中最具价值而又最为复杂的工作难点之一。本文对审查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前与犯罪分子的心理联系与冲突,审查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过程中的心理反应和行为表现,审查被害人稳定的性格特点及相关个性因素,审查被害人陈述中存在的心理障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随着世界范围内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我国部分学者也发出了在我国建立犯罪枝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声,但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鲜有研究者进行系统研究,因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本文拟对这一制度进行价值评析,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我国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  相似文献   

4.
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已日渐引起关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被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而不应当是当事人或普通的诉讼参与人;一定范围内的程序启动权和广泛的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是被害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加强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应当是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刑事被害补偿作为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得不到民事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必须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过错是刑事被害补偿法定的构成要件之一。要在保障被害人自愿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公诉与自诉转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协商.法律援助、刑事补偿等相关制度的探讨,来深化对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系统研究,为我国建立切实高效的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系统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安全、自我决定权等个人人身法益,而是直接被买卖之特定被害人与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从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立场出发,应当否定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的意志决定的有效性。基于个人人身法益说肯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的见解,不具有妥当性。个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同意他人买卖自己,必然同时冒犯人类全体的人格尊严,无法满足被害人同意对法益主体适格的要求。随着买卖人口的不法内涵与结构形态的变迁,刑法的应对方案应当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实现对人格尊严的辅助性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6.
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刑事和解被认为是在刑事诉讼价值多元化的理论指导之下,为了实现平抑社会冲突,实现对刑事被害人权益救济的一种的理论选择。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内心动因的理论基础是刑事和解程序所固有的恢复、平衡和为被害人提供一个叙说被害体验的空间之功能。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同意行为量刑上的意义是指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虽不阻却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牵涉到公共利益的个人权益,被害人无权自由处分。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对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应充分考量行为的动机、被害人同意的原因、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帮助自杀的。对精神帮助者一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物质帮助者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以犯罪论处。经被害人同意造成严重伤害的。如为避免被害人更大危险的,被害人同意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同意被拐卖的,被害人同意行为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但可作为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刑事被害人"被遗忘"、"被边缘化"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影响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因素既有制度的缺陷,又有客观的障碍。着眼现实,应着力从制度构造方面加强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包括:扩大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范围;在刑事司法中应协调公权与私权的行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机构。  相似文献   

9.
我国命案基数较大,命案被害人较为集中,形成易被害群体。命案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被害预防从潜在被害人与既然被害人被害趋势及各类被害情况出发,避免各种被害性原因和条件的产生和存在,防止、减少潜在被害人被害。而在一定时空内,采取一定的措施、手段、方法,从而达到减少命案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我国应当在探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制度发展史、理论依据和功能价值等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 ,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共同关注的理论课题。因此 ,刑事被害人理论是一个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结构 ,应当以犯罪被害人学为前锋 ,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为主体 ,以刑事执行法学为补充。当前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由于刑法学和刑事执行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缺乏应有的关注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因此尚难以形成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被期待说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在公平正义、损害和补偿均衡、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在借鉴各国立法的基础上,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过于突出国家的主导地位,对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求重视不够,随着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兴起,刑事被害人受关注度的提高,必然使得被害人补偿成为关注热点。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中流行的三种学说,基于此文章主要对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补偿机制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5.
国外关于刑事被害人理论基础学说纷呈,我国多限于对国外相关学说的介绍和叙述。事实上,刑事被害人补偿依循何种理论基础,直接影响立法例上被害补偿之范围,并且已有的理论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需要探讨的余地也很大。为此,以和谐、均衡、人本主义刑事法理念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础理论,对恢复因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全面、均衡地保护人权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通过纠纷的合意解决,满足受害人获得物质赔偿,平抑精神创伤,给予爱与尊重的诉求,亦符合加害人避免犯罪标签,重新复归社会,获得归属与温暖的需要,是一种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相契合的刑事解纷模式。其适用不仅有助于纠纷当事人的多样性需求平衡,还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应积极予以推崇。  相似文献   

17.
三方格局的刑事诉讼模式使被害人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上访、缠讼等事件的频繁发生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契机,但同时也赋予了救助目的的二元化。从救助制度状况与实践运行状况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存在差异,救助效果也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目的的二元、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和体制不健全。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表现出四种模式。就我国目前而言则是国家主导型与被害人自救型的双重救助模式。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应体现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8.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有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刑事和解这一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教育改造加害人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弥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便成了必然选择。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的范围和内容等问题的立法完善,更是整个刑事和解制度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9.
刑事违法性无疑是法治国家刑法中的一个关键词。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引入法益概念,将刑事违法性界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并将其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是完善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20.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为成熟。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刑事和解虽与现行司法模式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平、自愿、被害人优先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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