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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赵隽  陈曦 《法制与社会》2020,(10):25-26
目前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在此背景下的竞争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信息的竞争,个人信息和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密切关联,我国当下的政策和法律难以对个人信息展开有效地保护.因此,本文认为要贯彻落实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方面有明确的界定,再对我国的信息保护的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进而有利于个人信息的民法...  相似文献   

2.
由于传统隐私权制度的局限性,我国应建立职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价值外,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或求职者的平等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等.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诸如合法、公正、必要和透明等原则外,应将比例原则确立为核心原则,在信息处理中平衡雇主合法利益和雇员隐私权利.由于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雇主和雇员地位和实力的不平衡,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原则上,雇员同意不能单独作为雇主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借鉴国外尤其是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具体规则.同时,行政机关、工会或企业组织可发布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指引,企业和工会也可通过集体协议或规章制度约定或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3.
实名制政策的实施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实名制政策的制定需要理性而不应泛化,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实名制政策扩定适用范围,将有效避免实名制政策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涉.推行实名制政策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机制,实现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契合与互动.实名制政策在适用层面得以顺利推行,是通过将民事政策细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规则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4.
5.
张涛 《现代法学》2023,(5):52-72
随着数字风险社会的兴起,个人所处的数字环境日趋复杂。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这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更新。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回应了数字风险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且是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推动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中的适用与展开,应当确立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地位及配套规则、完善预防性监管措施、优化风险预防的司法因应,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谢珺 《法制与社会》2010,(14):52-53
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急迫。我国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立法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协商,仅仅对现实的呼声进行回应是不够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鲜事物,承载着个人私权、政府管理、社会信息交流等多种利益的交织。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协调这些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只有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7.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稳定发展,信息网路技术的持续革新,信息网络技术已经逐渐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损害市场经济繁荣稳定,而我国针对这方面的立法有空白,让那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缺乏完善的、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没有采取有效...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已历经30余年的发展,这一过程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断比较、借鉴、移植世界各国先进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经验及与国际公约接轨,逐步国际化的过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在知识产权受到公法与私法的二元保护体系中,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秉承相应原则十分必要。本文结合知识产权自身特点,通过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及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这三项原则,以期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随着网络在中国的迅速普及,在网络环境申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应如何加强法律的调整,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侵害他人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中国的立法与实践为研究基础,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封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追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封完善中国的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乃是一种“个人信息控制权”,因此有必要对收集、利用、保存、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全面进行规范,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根据是否以一部法律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分为总括和分离两种模式。在立法内容上,“OECD劝告”曾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同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可具体化为五项权利。另外,对特定行业制定特别规定是普遍采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12.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13.
敏感个人信息因其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秉持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区别规制的立法思路,但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规范较为简略。从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域外立法经验来看,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在知情同意的适用、法定处理事由的明确、技术治理的实现、损害认定的完善等方面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制度逻辑。相应地,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也应有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14.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16.
契合放管服改革理念的数据安全认证,在数字时代整个规制法体系中必将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数据安全认证通过声誉评价机制,可以引导、激励互联网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可以增强用户对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和新兴数字产业的信任感,可以避免一刀切的政府规制,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数据安全需求。数据安全认证机构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防止其被互联网企业俘获或成为政府的附庸。宜实行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数据安全认证模式。认证程序应强调公正透明性,认证标准应注重评价企业数据合规的制度建设。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别设置数据安全认证机构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并加大对数据安全认证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追究。科学构建法治化的数据安全认证体制机制,不仅是保障数据安全的现实需要,而且是弥补数字时代政府规制缺陷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17.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18.
张红 《财经法学》2020,(3):150-160
个人信息本来是极其隐私的事物,在大数据时代却时刻处于裸奔状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关注。整体而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优先与公共优先的宗旨博弈为出发点,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为核心,以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  相似文献   

19.
徐晓日 《行政与法》2007,(11):78-81
政府部门在政务处理过程中经常需要收集和传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信息。本文在对电子政务中的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分析基础上,通过对国外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立法情况的考察,进而对我国面向电子政务的个人数据立法的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立斌 《法学家》2012,(2):32-42,176,177
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普通法院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虽然设立了宪法法院,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仍主要由其他法院承担。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通过普通法院更是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唯一途径。我国法院应当通过三种方式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有保护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如果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只作了抽象规定,法院应当对有关抽象立法进行合宪解释之后予以适用;如果法律没有作出保护基本权利的任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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