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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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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12)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中重于罚金的财产刑。刑法分则规定可没收财产的有二十四个条文,涉及反革命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把渎职罪中的贿赂罪、非法所得罪增列为可没收财产之罪。在当前审判实践中,没收财产刑被束之高阁或适用极少,这与惩治腐败、反贪肃贿的斗争形势很不相称。究其原因,一是对没收财产刑的意义认识  相似文献   

3.
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检讨及其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进一步完善立法对于更好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反腐力度意义重大。本文从犯罪数额、法定刑配置、犯罪情节等方面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重构刑法条文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试论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 ,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 ,只有准确地计算出共同贪污受贿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 ,才能恰当地给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因此对共同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进行探讨有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一、共同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概念在贪污贿赂案件中 ,犯罪对象多数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 (个别时有私人财产 ) ,或者表现为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这些财产或者物品往往具有一定数额 ,这种数额集中体现了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数额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是指贪污…  相似文献   

5.
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修改与适用□张军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增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将本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贪污贿赂等犯罪专设一章规定,充分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的决心。本章在刑法原第...  相似文献   

6.
关于当前认定贪污贿赂犯罪若干问题探讨●龚培华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重点。修订后刑法在修改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贪污贿赂罪作专章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修订后刑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8.
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9.
没收制度针对财产性质的不同,在我国刑法典中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刑法第59条中的作为附加刑之一的没收财产刑,其具有刑罚性质;另一种是规定在刑法第64条中的具有保安处分、预防犯罪作用的刑事没收制度.刑事没收制度旨在根据相关主管机关的指示,对与犯罪关系密切之物进行没收,包括违禁品、犯罪中使用之物以及犯罪所得.而没收财产刑被称为一般没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对当事人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收取.本文主要以完善没收财产刑为立足点进行阐释论述.  相似文献   

10.
试论贪污贿赂罪定罪起点数额孙宝民乔洪翔科学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是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的前提。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进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贪...  相似文献   

11.
试论洗钱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党忠民 《法学杂志》2003,24(2):36-38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 ,结合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借鉴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应将贪污贿赂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进行清洗的 ,应定洗钱罪 ;在对犯罪收益没收上 ,采取混合没收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   

12.
贿赂犯罪可分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由于贪污贿赂罪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现行刑法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一类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犯罪中很多罪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利益要件对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而对于利益要件的理解又与对贿赂犯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的认识相关联,并在不同个罪名中有不同要求。  相似文献   

13.
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辩析吴学斌史凤琴传统观点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起点是以贪污受贿数额为标准,但对过去《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又颇有微词。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定为2000元,规定太宽,并建议降低贪...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构成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具有公务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配置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主刑和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以及其他非刑罚方法,  相似文献   

15.
<正>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总结了这些年来同此类犯罪作斗争的新经验,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对我国《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以及数额和情节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和正确裁量刑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  相似文献   

16.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8.
孟婷 《行政法制》2001,(5):44-45
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罪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9.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在刑事立法方面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且日臻完善。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4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专条分别规定了贪污罪和贿赂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罪加重了法定刑。为了更好地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原来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此种犯罪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对受贿犯罪的处刑标准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这一单行刑事法规之中。该法规对受贿罪的处刑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能适用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2)根据受贿的具体数额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3)对法人犯受贿罪一律采用两罚制,并且对法人的处罚限于罚金;(4)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的情节;(5)对在执行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而受贿的“公务受贿罪”与在经济往来或营利性服务领域中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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