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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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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法律思考陈祖吉近几年来,监狱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情或谋私利,在为在押犯人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中,弄虚作假,帮助罪犯逃避刑罚惩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国家法律的严...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监管场所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日渐增多,集中表现在为罪犯办理减刑的执法活动中,对刑罚的正确执行,乃至于法制的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1997年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但在实践中,由于此类犯罪案情较为复杂,司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难题,影响了执法办案的顺利开展。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学者就徇私舞弊减刑罪涉及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正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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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实践中容易发生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问题的环节。这就决定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必然会成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内容、模式和程序不统一,有的地方仅仅侧重事后监督,而忽视了事前监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试从立法精神着手论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完善同步监督具体程序和机制的建议,以期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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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正司法部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3月6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张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张苏军强调,全国监狱系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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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8.
行刑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主要的行刑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设计中,立法者应当贯彻刑法平等的精神,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平等的理念对这些制度的适用予以规范。但是无论是从立法的视角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我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均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相似文献   

9.
徇私型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于《刑法》第九章,包含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管辖的范围。但是,对此性质认定上,当某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行为渎职行为的时候,绝大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实践判决中往往运用牵连犯的认识,以受贿罪吸收徇私型渎职犯罪,定一罪处罚。这就造成部分渎检部门对于已有受贿罪垫底的思想立案造成立案条件过于宽松;在取证上过于偏重对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轻视渎职行为的证据收集;同时由于辛苦的侦查工作被法院定受贿一罪代过,严重影响渎检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对于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并存受贿行为的认定,我们司法实践有必要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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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项制度。现有的减刑制度既不具有可撤销性,也没有附加考验期限,这种减刑机制一方面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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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日前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明确从实体、程序、追责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就包括提请“减、假、暂”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相关裁定书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2月25日《中国青年报》、央视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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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前门进、后门出"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社会反响强烈,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但现有立法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监督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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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狱检察机关概莫能外;然而,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保障监狱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一、问题与漏洞 (一)主体问题与漏洞。监狱的以工代干人员能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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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是党和政府对能够积极投入改造的服刑罪犯和身患重病罪犯的一种奖励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关怀。但是,由于个别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监管司法工作人员被利益诱惑,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加大对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打击力度,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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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张苏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张苏军强调,全国监狱系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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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徽省监狱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持续加强和规范"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管理和减假暂工作,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改革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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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     
《江淮法治》2015,(2):4
800名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名"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去年3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显著。0.5元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现象颇为严重,一条条包括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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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广西阳朔一局长被法院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在中央严查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背景下,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规以及为何能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四处走动,不少网民质疑是否存在司法腐败,应有调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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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年初起,那些在监狱里的官员的日子,变得不太好过。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广东省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不予减刑”。这是源自中央政法委今年1月21日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意见》从严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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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2014,(5):17-18
2014年10月20日,司法部负责人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修订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精神,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司法部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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