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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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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研究近年来不断升温,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很关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系对特定法律现象从法学角度做出的归纳总结,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在学术讨论中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与法律冲突、知识产权侵权是相区别的概念,不应一概而论地否定对权利冲突的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消极的影响,研究权利冲突最终的价值在于减少消极影响,促进权利体系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雪梅 《河北法学》2007,25(12):65-70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所形成的文化与社会实践方面的信息及利益,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涵在其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从知识产权视角看来,在宏观框架下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并非不可逾越.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可以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予以适当变革实现对非物质遗产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  相似文献   

3.
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统名号是传统部族或传统社区所有的、凝结和表达其传统知识商誉的各种长期存在的传统性名称、标记、符号等的总称,应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由于传统名号上存在难以估量的商誉等无形价值,以致外部社会商事主体对其进行大肆窃用。现行各国商标法上的公共秩序制度、商标创造性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等可以为传统名号提供一定程度的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但尚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应对商标法公共秩序制度、商标创造性制度和商标在先权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同时增设传统名号商标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从而对传统名号提供比较充分的商标法保护。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熵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雄文 《知识产权》2006,16(5):15-19
熵理论的发展和应用变革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熵表征序,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着信息负熵的创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其对象就是创造性信息负熵产品。可以通过熵思维模式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哲学进行新的解构。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科研课题是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形式,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状况和水平。通过对1994—2011年期间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领域科研课题的立项、分布等情况的实证分析,可以了解和揭示我国近些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科研课题的状况,以便改进我国知识产权科研立项机制,同时对于学者们申报和从事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课题研究也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创造性在早期的知识产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创造性的客体得不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虽然现代知识产权法已将商标等没有创造性的客体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则依然坚守着保护客体的创造性要求。在著作权法中,尽管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要大大低于专利法上的首创性,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为扩大保护范围而不断地降低创造性要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界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知识产品,其具有创造性的特征,且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变迁,创造性特点理论呈现出一定局限性:创造性并不是知识产权客体本质特征的衍生,也不是所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不应该成为客体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创造性只是立法者对客体选择的一种判断标准,或者说是一种国家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指出基于信息概念的模糊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这个观点值得质疑;信息产权的正当性问题并非用信息取代知识就能够加以解决,信息产权缺乏相应的正当性基础。关于知识与信息的关系,一方面知识是人的创造物,可以传递,并有真伪之分,而信息则属于客观领域,不具有传递性,也无所谓真假,人不能创造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同时又能被人类利用作为客观知识的载体。最后,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客观知识的范畴,具有观念性、符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9.
陈红 《政治与法律》2006,(6):158-160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制品”的判断基础是“创造性”,但同时考虑新颖性和排他性作为前提,当内容和形式具有独创时,创作者对其内容形式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对作品思想内容保护,体现在它肯定作者与他的思想的人身联系,并使他有权利维护他的思想完整性。一件作品只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可以受到保护。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就能确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0.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理念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完备性,这就要求作为法律规范建构手段与表达形式的法律语言具备逻辑上的精确严密性。然而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模糊语言具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但可以在一定程度消除法律模糊语言的弊端。  相似文献   

11.
传统知识是整个人类的宝贵财富。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使其难以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权利客体上,基于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发展、扩充,承认传统知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客体;在权利主体的界定上,根据传统知识其本身的主体群体性、社区传统根本性特点,结合社区发展权理论,明确以社区作为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主体。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具有正当性,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尊重人格权的需要,是维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基础,是知识产权平衡激励机制的本质体现。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传统的视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观点在面对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私权的特殊性及其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常常遭遇无法解释的困境,所以,有些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即在承认知识产权私权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指出知识产权是公权化的私权,试图以此来寻到新的"突破口".但事实上,该理论因其立论依据本身就存在疑问,是经不起推敲的,它是在社会思潮运动影响下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特殊性的一种误读.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根本属性不应该因为知识产权所呈现出的某些独特性而被改变,在当前承认并且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宋慧献 《北方法学》2011,5(3):39-48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中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客体是作品,而非载体。购买一件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这一“购买”民事法律行为中其实包涵一个“租”和一个“买”两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享有并非“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专利权中对专利产品也应有出租权,但应根据专利的价值与专利产品成本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享有出租权。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的实现主要有四种具体的实践模式: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登记许可模式、两种版权模式和商业出租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15.
健康权在任何与健康熙护议题有关的政策上(包括药品知识产权制度)都不可忽略.然而, 《多哈宣言与2003年决议仍未触及药品知识产权保障与健康权冲突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将健康权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影响做补充性的解释.国家保障药物获得权利的义务应根据其实质内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掺入防卫权的特色;换言之,药品获得权应区分为国家仅有义务渐进实现的受益权与国家有义务立即实现的受益权.这种通过细化国家保障药品获得权的义务,在具有相同重要性的健康权及药品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时,便有足够的基础从权利本质审视两者在冲突时的平衡关系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是知识性与产品性的统一。知识的本质是信息 ,知识是人脑的产物 ,产生于大脑的知识并非一定为他人感知 ,存在于大脑中的知识也具有其形式 ,知识不以是否能为他人感知为前提 ;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用来保护知识的 ,不是用来限制知识的传播的 ,而是通过保护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品 ,来保护创造知识的劳动的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存性 ,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对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相似文献   

17.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一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权利性质的探讨。在概括介绍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权利说、传统资源权说、知识产权说、土著产权扩张说等学说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现有民事权利中最为近似的知识产权的差异,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的主张。  相似文献   

18.
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袁雪石 《法律科学》2005,23(2):44-51
单纯认定姓名权是人格权观点存在的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 ,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 ,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可以成为作为财产权的姓名权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它可供作为质权标的的性质 ,而具有极类似于抵押权标的的性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符合现代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域名权应具有权利的地位 ,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可作为抵押权标的 ,在物权法中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列举符合抵押权标的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种类 ,将域名权包括在内 ;二是在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中予以规定 ,即域名权以一个企业的集合体的形式共同设定抵押来达到设定抵押的目的。构建域名权抵押制度 ,还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域名权抵押公示制度 ,完善域名权抵押的价值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扬 《法律科学》2006,24(5):41-50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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