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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演变过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欧共体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内 ,由于共同体有关商标法律规定不明确 ,各成员国对于商标权利共同体外部是否采用权利用尽原则 ,各个时期有不同的理解。 1998年欧洲法院一个判例明确确立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外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从而正式统一了各成员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未确立商标权利是否采取国际用尽原则 ,酝酿中的商标法修正方案可以从欧共体解决这一问题的历史及欧洲法院判决的依据中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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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是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所谓在先权利是指成立于商标权之前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外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如商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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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重要原则,文章分析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含义,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不能以商标权用尽原则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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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平行进口问题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的产物,商标权人的权利用尽原则是与商品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紧密相联的理论。各国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商品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问题中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我国应充分分析商品平行进口的利弊,采取有限制的允许平行进口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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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穷竭原则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引起相当程度的混乱。商标权的穷竭并非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权的穷竭,而是以商标控制商品流遗的权利的穷竭或商标商品销售权的穷竭。严格来说,在商标权领域不存在权利穷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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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兼谈《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由于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由此造成的与他人的权利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意义重大。目前国外商标权限制理论的研究逐渐成熟,其类别和内容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的用尽、非商业性使用等。建议在我国《商标法》第四章增加一条,专门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立法模式上可采用一般条款和列举类别的方法,简单明了,便于执法者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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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商标权取得原则① 1.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绝对性 按现行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只有基于注册才能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核准注册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核准注册由各申请人协商一致确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如达不成协议,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一申请人,核准注册该人的商标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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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这一理由忽视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殊为可惜.如果能考虑到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将其引入本案的审理中,可能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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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在商标法领域也是屡见不鲜的令人难以解决的问题.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构成了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为了衡平商标权所有人、商标使用人、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实务界和理论界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提出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商标共存理论两种解决商标权之间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本文以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为切入点,研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式,以促进商标权之间权利冲突现象的系统化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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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与商标的法律关系——兼谈商标权的自由转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创建商誉的过程看,商誉具有整体性、依附性、专属性以及流变性等四方面的特性。与商誉的这四方面特性相适应,商誉与商标之间所呈现的是一种彼此独立但又交互影响的关系。尽管在某些情形下,商誉对于商标价值的形成、利用和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并非是决定商标权确立和保护的根本基础。而在商标权的转让方面,虽然商誉无需与商标权一并发生移转,但其仍对商标权的转让起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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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对于涉外商标侵权纠纷,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根据礼让原则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是,如果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外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与中国大陆的市场没有实质的联系,那么,人民法院就不宜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处理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判决给予必要的尊重和承认,以便更好地协调商标的国际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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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把某一特定的商标用于某一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其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商标权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申请注册与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大多制定颁布了商标法,但由于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申请、审查、注册等所作的规定不同,涉及到商标权的有关问题则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冲突,而且在涉外商标权方面,极易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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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被认为是采纳混合权利用尽原则(hybrid exhaustion principle)来解决的,这不同于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和国内权利用尽原则,也与欧盟采纳的区域权利用尽原则不同。研究美国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和海外发展。因为美国国内是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并且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进行商业扩展。共用一个商标标识的情况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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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