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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6)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并存是转型期中国法治社会的新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互动之机制尚付阙如,存在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边界模糊、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清、规范冲突处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畅,调整领域产生断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迫切要求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权力边界,确立党的立法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构建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之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内部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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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钰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9,(2)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治理的自治性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与法治国家建设没有关联。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际上就是推动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格局的动态过程。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构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意义重大。党内法规能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和"中国立场",坚持党的领导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制度化、法理化。党内法规能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制度依据,在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创造性方案与法理支撑的同时,调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所难以深入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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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业东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1):82-85
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必须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联互动,要树立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法治理念,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立法衔接,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适用的边界,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的处理机制,进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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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畅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0,(1):25-35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构建,既是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展迅速,“两个维度三重标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结构已基本成型,但仍不足以完满体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逻辑架构与运行机理。在遵循一般法治原理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持党章为本与上下有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系统构建与突出重点以及与时俱进与稳中求进的构建原则。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构建“1+2+N”基本框架结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和党的建设法规制度两条主线,并在两条主线上延展出多个具体的制度板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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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其体系构建应当明确指导思想、目标引领,立足执政党建设的现实发展、回应现实问题,注重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与时俱进做好法规自身的清理工作,在创新的同时注重自身的衔接,保障法规制度逻辑自洽、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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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路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相互衔接,又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协调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层面着手,具体路径包括化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前控制、构建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党内执法和国家执法的联系与沟通、解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的事后排除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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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论断揭示了两者关系的重要性。十八大以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受到全党关注。应把两者关系提高到协同的高度认识,在对两者协同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重要意义,分析制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同的主要问题,提出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协同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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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言鹏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9,(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式确立党内法规的概念,建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划,阐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规范建构"。同时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蕴含着政治性、人民性和理性的"内在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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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2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五大子体系的理论注解未能科学揭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国特色,也未能完整描述法治体系逻辑结构及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耦合性内在机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于"2+3"逻辑结构: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静态意义上的两个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是动态意义上的三个运行体系。规范体系和运行体系之间存在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相互衔接的内在耦合性。"2+3"法治体系逻辑结构是中国特色的党政融合政治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和党规一体化制定、实施的实践为内在机理提供了政治事实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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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分别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覆盖"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增强依法执政本领"的重要抓手。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为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控制机制:一是确立党规制定的基本规范,落实"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二是做好前置审核工作,党规在起草完成后、提交审议前,由党内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瑕疵之处应退回修改后再提交审议;三是做好备案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制定出台的党规进行事后审查,纠正违法问题;四是做好清理工作,妥善解决此前制定出台的党规与国法不一致甚至相抵触问题。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实现自我规制,从依法立规、科学审查、严格备案、定期清理等路径入手,强化与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进而彰显新时代的新气象和新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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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裕富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6,38(1):62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性的”是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大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原本是两个互不搭界的概念,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民族复兴伟业把两者结合起来,共同的历史经历、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彰显了两者的一致性。要实现两者的一致性,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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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是,规范党内生活,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领导,推动党的工作;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于新世纪新阶段的战略目标;确保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局工作。运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要做好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维护和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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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内法规在法学视角审视下存在体系结构散乱、内容不完整、程序性规定缺乏、约束力较弱和与国家法律之间衔接性不够等不足。党内法规建设实现法制化的根本办法是实行政党法治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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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中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9,(4)
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有政治权威的政治决断,亦是我国现行宪法明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依法治国原理指导下稳步建设党内法治体系,并非仅仅简单地关注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应当同时注重执政党的行为合规,即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遵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范执政行为,倡导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守法。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注重行为合规,俨然构成我国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党内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双重逻辑,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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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实现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关键在于通过执行将静态的制度体系转化为动态的社会关系,在党规国法衔接基础上发挥两者相互联动、相互保障的功能,从而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法治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格局。从对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调查与访谈来看,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执规执法主体职能联动是其前提条件,应明确执规执法主体职能联动的方式、优化职能联动制度;执规执法主体程序联动是其重要环节,应弥合程序缝隙,构建双向介入机制;执规执法主体信息联动是其重要内容,应建立信息互认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执规执法主体责任联动是其重要保障,应建构执规执法主体责任均衡互动与损害救济赔偿互抵机制。通过这四个主要方面的有效联动,从而在实践上推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进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