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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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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它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和法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层级地位仅次于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不得违背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与有关规定.它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适用,应严格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变通和补充法律规定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畴,法律变通规定应该包括补充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属于职权立法.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国家权力,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它的意志进行具体的管理或执法活动。授权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宪法规定由其行使的立法权部分交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超越。在授权立法已经客观存在且具有正当性的时代背景下。与其讨论是否存在立法不作为的问题,不如规制授权立法,使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以保证其实然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自治权,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称为自治立法权。根据《刑法》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权,此称为变通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此称为法律保留原则。上述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自治立法权和变通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变通权是否违背《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自治立法权的法源根据是宪法,而变通权的法源根据首先在于法律(还可能包括行政法规),其次在于宪法。在法律的层次内,二者可以是统一的,在行政法规的层次内,二者是分离的。变通权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原因是根据宪法规定,自治立法权中包含了变通权,此种变通权在法律的授权内具有独立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经济特区经济法授权立法的特点及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经济特区经济法授权 立法的特点 我国《立法法》第65条规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该 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 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制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形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法源冲突论”的判断基础——民法变通规定是授权立法,存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缺陷。民法变通规定立法变化产生的后果是法源变迁,即民法变通规定的表现形式和直接产生根据都发生了变迁,形式上会逐步融入自治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基础变迁为立法法,这一法源变迁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方式和“优惠照顾”政策理论。民法变通规定的法源变迁理论可以扩大到整个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定体系,最终能够起到统一法律位阶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  相似文献   

6.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法律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宪法意义上,我国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限的处理,采取的是立法化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模式,在实在法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都有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原则和具体范围的规定。但是,这些数量规模庞大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真正建构起一个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权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缺位,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一些领域享有实质性界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界限的法定权力,则加剧了立法化分权模式在实践中异化为行政化分权模式的危机,严重制约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为此,应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分权制度,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解释体制,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分权规则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关系,化解立法化分权模式异化的危机。  相似文献   

7.
自治条例是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规之一,也是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环节。自治条例立法质量的高或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我国《立法法》对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这将导致我国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必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本文主要以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立法规定与立法实践两个层面分别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进行考察分析,希望能对自治条例的制定程序作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均有立法变通权,可分别制定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尽管经济特区法规在数量上远不及自治法规,但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结果显示,法院对于经济特区法规中的变通条款适用却更为频繁。尽管从制度层面看自治法规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均有适用的空间,只是适用的方式不同,然而立法法所确立变通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发挥实效。主要原因还在于实务部门认知上偏差,对此首先应提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厘清单行条例的独特属性,最后对变通条款的正当性存疑的再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9.
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例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然而,就立法权限而言,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比非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充分得多,它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因此,应当具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至少也要能够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0.
海南不仅拥有省级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权,而且拥有作为经济特区的特别立法权。前者是实施性立法,而后者是创制性立法,即根据本经济特区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本经济特区实施。这赋予海南在推进法制建设方面有一个很大的创新空间,也是海南的一大发展优势。李鹏委员长近期视察海南时,曾生动地说明地方立法的成功实践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积累了  相似文献   

11.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行使好地方立法权,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必须加强主体意识,并要体现在立法T作的全过程中。  相似文献   

12.
我国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 ,鉴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 ,便于国家的法律能在民族地区得到更好执行 ,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民族地区的立法变通权实质上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权 ,是自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变通权不是无限的 ,它在主体、目的、范围、立法程序和原则上都受到相应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地方组织法与立法法均未涉及地方"两院"的立法提案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对"两院"的地方立法提案权作出了或有或无的规定。从地方"两院"对立法提案权的应然缘由——立法提案权来源的理论基础、立法提案权的决定因素和实然需求——地方"两院"立法提案权的实际行使情况、规定地方"两院"立法提案权的必要性分析,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仍有规定地方"两院"立法提案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县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地方组织法更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  相似文献   

15.
遵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遵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省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我省地方权力机关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共有16个单位。这些单位自八十年代初以来,一直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积极草拟、制定、颁布了一批符合我省具体情况和适合我省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据统计,到1995年5月底止,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06个。这些法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各个方面。 一、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但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1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相似文献   

17.
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城内重点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经常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经  相似文献   

18.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共同构成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属性和权威。其中,决定权实质上是国家决策权。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最具权威、法律地位最高的决策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忽略了决定权,  相似文献   

19.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基本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以会议形式审议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会议制度,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常委会按照民主的、法定的程序审议议案,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有四十二年了,人大在实施权力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与人大的立法、任免等其他职能比较,仍然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至今,没有一部大监督法,没有实施人大监督的专门机构,没有由全国人大正式宣布过一件违宪案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未曾有过公开撤销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先例.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正式行使过宪法第62条、66条规定的几项职权.是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没有违宪事件发生吗?不是,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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