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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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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2.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3.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4.
【要点】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故先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无权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虽已参加  相似文献   

5.
工伤保险赔偿与窜三人侵权赔偿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有较多争议。而对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包括工像保险基金)在支付工伤赔偿款之后能否向该第三人追偿的问题争议更大。就理论而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不应获得双份赔偿。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后实质上是替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类似“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应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该权利应纳入《社会保险法》。  相似文献   

6.
2012年7月1日,我国《社会保险法》中所确立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正式满一周年。经历了一年的光阴,这一堪称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具有重大突破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制度执行得顺畅还是“画饼充饥”?这条为工伤劳动者铺就的道路走起来有多艰难?  相似文献   

7.
李海明 《现代法学》2011,33(2):48-54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该制度设计有着明显的缺陷,鉴于其积极的人本价值和宽容的制度理性,不宜弱化先行支付制度之实施,应当通过完善社保强制性、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惩戒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8.
2012年1月4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发布。该规定在“不重复上位法,提升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主要细化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上是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补偿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实践来看,在工伤认定、工伤事故调查、工伤待遇的落实等方面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细化司法实践操作来解决现有的问题,从而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任晓  杨恩 《行政法制》2005,(1):16-18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器化工业社会中,它对于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及其遗属的法定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历来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颁布了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的保险制度,明确了工伤及因工残废时的各项待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体现了改革的成果,是对我国旧的保险制度一次全面的改革。在对《办法》完善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通过对《条例》的透析,可以反映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1.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2.
新法速递     
《法律与生活》2011,(2):64-64
新《工伤保险条例》,很给力!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很给力!  相似文献   

13.
王家琪 《法制与社会》2010,(24):256-257
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作为克服单纯依靠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而出现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调模式包括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取代模式、补充救济模式四种。本文认为用人单位造成工伤选用补充救济模式,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采用兼得模式是我国目前应当选择的正确道路。  相似文献   

14.
《司法业务文选》2011,(2):51+49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相似文献   

15.
刘姝宏 《政府法制》2009,(17):40-4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达1.4亿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其自身的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6.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补偿制度的模式是工伤社会保险加单位责任制,工伤职工的一些待遇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的,例如,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  相似文献   

17.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相似文献   

18.
2003年4月26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发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又一重要立法,是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又一重要标志。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原称:陕西省劳动伤残鉴定中心)于2004年10月正式成立,它预示着陕西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重要的法律平台。  相似文献   

19.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释义通常是指劳动者就职的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续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此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某些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或染患职业病等情形,导致劳动能力受限、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劳动者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始末,对推行工伤保险政策后的制度发展现状进行了扼要分析,并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问题困境、完善对策等作出了深层次的探讨,试图找出制定和推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客观规律与实现持续发展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法律竞合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备受争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对此予以重申,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构成了在实体和程序上处理这一问题的完整法律规范,在法律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我们的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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