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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3)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法(经)发[1985] 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做了规定。现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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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包括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和行政确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其目的在于确保知识产权授权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利内容的统一性。但现行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行政诉讼体制、商标、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体制却不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文章认为,应当进一步集中部分与知识产权有关案件的管辖,以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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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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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侵权管辖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这一连结点因侵权的本质未变仍可继续适用。侵权行为规则因在网络环境中的难以确定性和实证角度上的不必要性,不宜再适用于网络侵权。另外,原告住所地这一新的连结点为解决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最终得出:以原被告住所地为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连结点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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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间接侵权、商业方法专利侵权、实验性使用、专利钓饵等,是在专利侵权制度中应专门加以规范的。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对一些重要的特殊类型专利侵权问题仍缺乏规范。通过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些特殊专利侵权问题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当前正确的方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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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之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是法院处 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面临的司法难题。这类案件主要涉 及三个法律问题: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纠纷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构成的判断标准?这些问题对于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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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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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运用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等同原则是该适用整体等同原则还是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等同的标准和时间,以及我国有众多的专利二审管辖法院的问题。通过对等同原则在美国的演进的探讨,探讨美国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出现的问题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在适用等同原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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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问题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议,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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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但现行法律对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的缺失导致权利维护困难。本文拟从传统商标侵权诉讼管辖地规定入手,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提出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确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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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侵权由于其与传统侵权行为的不同,对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带来了强烈的冲击。本文提出,网络侵权案件可以考虑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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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创造性认定、中止时间,侵权诉讼中的不侵权诉讼受理、管辖、公知技术抗辩、无效决定的效力等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在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可运用到等同侵权的判定中。对于在当前法律制度下,不当权利人借中止程序拖延审理期限、利用无效决定暂不生效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提出应从立法角度弥补制度缺陷,明确中止的次数和时间,明确无效决定的效力,防止滥诉,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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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激增,引发了一系列的司法问题。其中涉及到的管辖问题,是争论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对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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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一种形式,在激励科技人员和广大群众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专利事业的深入发展,专利侵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事实上仿造者都会对其产品作某些变化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因而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要是等同性范畴侵权,所以应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是必要的,否则不能真正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已成为专利界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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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有机会到联邦德国进行考查,参观了巴伐利亚州法院、联邦专利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专利诉讼的审议庭,并旁听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理以及对德国专利局所作决定不服的申诉的审理,致使对联邦德国专利法律系统有一个概括的、生动的了解。此外,最高法院及专利法院的法官们、德国专利局局长、以及一些专利律师们与我们广泛地讨论了很多问题。现将听到的、看到的、读到的信息略谈如下: 联邦专利法院的位置相当于州高级法院、管辖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申诉及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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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包括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为他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条件。如果间接行为与直接行为并发,可直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果间接行为单独存在,尚处于侵权的准备状态,完全可以按照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依照《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因此,现有法律框架足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目前不宜将准备行为定性为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