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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电子邮件(英文名称为Email)不以传统的通信方式为媒介,而是通过通信网络邮寄的函件,是人们使用国际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换的途径之一.由于它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以很低廉的价格迅速传递大量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数据信息,因此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社会广泛接受,已成为人们相互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这也必然会使电子邮件成为证据使用.但法律制订的滞后性造成其与新生事物之间的不衔接、不配套,这也必然会引起对电子邮件证据相关问题的争论.  相似文献   

2.
人们借鉴邮政挂号信函的传递方式,运用密码技术和简单公钥机制(SPKM)对现行的电子邮件通信进行改革,以实现通信的保密性,并为可能的纠纷保留了证据.基于SPKM的挂号保密电子邮件通信就是这种改进的产物,与一般电子邮件的传递不同的是,这种保密电子邮件的传递不仅需要邮件服务器提供者的参与,而且还需要认证中心CA等有关主体的参与。因此,正确界定有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这种保密电子邮件正常传递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之间传递信息除了传统的通讯方式(电报、书信、传真)以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一种高效、便捷和经济的高科技通讯方式“电子邮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对于“电子邮件”是否能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所谓“电子邮件”是一种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互传信息的数字化通讯方式,它传送的可以是文本,也可以是图片、声音等,其特点是快速、便捷、经济,  相似文献   

4.
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邮件以其快速、便利、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电子邮件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如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地位和效力、电子邮箱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都需要得到法律及时确认与调整。  相似文献   

5.
一、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的特征 随着科技的进步,高新产品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影响愈来愈大,尤其是手机、电子计算机等电子科技产品的广泛应用,已经基本改变了人们传统的通信方式,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电子邮件等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形式。  相似文献   

6.
利用邮件头分析电子邮件的真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通过分析电子邮件头,鉴别电子邮件的真伪,为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鉴定提供一些技术方法。方法运用邮件头的关键字段的构建机制对电子邮件的邮件头进行分析处理。结果示例邮件的邮件头的多处关键字段按照邮件传递时间和邮件传递地址的分析,不符合正常规律,系伪造的电子邮件。结论利用邮件头分析电子邮件不仅为确保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据效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获取破案的线索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7.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证据不同的特征:首先,它是以电子技术为依托,其产生、存储和传输以及发现、提取、保存、显示等都必须借助电子技术.其次,它是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在电子设备对信息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机器语言来传递.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将这种机器语言转化为人们能够直接感知的声音、图像、文字或符号.  相似文献   

8.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证据不同的特征:首先,它是以电子技术为依托,其产生、存储和传输以及发现、提取、保存、显示等都必须借助电子技术.其次,它是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在电子设备对信息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机器语言来传递.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将这种机器语言转化为人们能够直接感知的声音、图像、文字或符号.  相似文献   

9.
电子邮件是指运用计算机OUTLOOK EXPRESS工具软件,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在计算机电子信箱之间有效地创建、发送、接收和组织、管理的邮件。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电子邮件以其方便、迅捷的优点深受欢迎,正日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包括刑事司法领域,特别是在一些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电子邮件也以其自身存在反映着案件客观情况,成为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那么,电子邮件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证据?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效力如何?  相似文献   

10.
在当今网络时代,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互连网上最常见的工具性产品,据统计,2005年,全球平均每日发送邮件高达350亿封。电子邮件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犯罪机会。例如:私拆、隐匿、销毁他人或单位电子邮件的行为;利用电子邮件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淫秽色情信息,反动政治言论等。涉及电子邮件的犯罪行为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也对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调整提出了挑战。本文就电子邮件的刑事证据能力问题择其要者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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