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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刑均衡论的兴衰与罪责刑均衡论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廷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4)
"罪责刑均衡"与"罪刑均衡"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二百年前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但是,至今仍有学者将"罪刑相适应"当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论证,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误导和不良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1997年《刑法》的一项崭新创举,解读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从罪责刑的基本概念、罪行与法定刑的关系和刑事责任与宣告刑的关系上去把握其精髓。 相似文献
2.
根据现有理论,从刑事责任的概念等五个方面反思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不能使刑事责任的本意充分发挥。刑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实施了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可容忍的危险之行为所产生。并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承担刑法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客观而抽象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刑事责任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上住概念并作为一个全局性根本性概念贯穿于刑法的适用过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荣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
通常认为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科学而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争执发端于如何处置刑罚个别化问题。如何处置刑罚个别化又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形成和刑罚个别化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两个问题。弄清后两个问题便可得到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争执的答案。 相似文献
4.
曹锋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5-20
犯罪的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对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刑法中关于数额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相对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滞后、固定,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关于数额规定的缺陷、各国关于数额的规定以及职工平均收入等关联问题的分析,可以构建法定确定数额的标准体系,以实现罪刑的最大化均衡,从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孙道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74-78
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宜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事实与规范等,而应是罪责刑关系。刑法解释的目标不宜是主客观立场之争等,而应是罪责刑均衡及其实现。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应一脉相承,罪责刑关系及罪责刑均衡的有效沟通从刑法学体系上更好地实现了解释结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有机合一。 相似文献
6.
许桂敏李阳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1):16-20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量刑应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概念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应力避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量刑的不均衡,完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量刑配置,妥善解决其量刑标准适用的冲突。当然,我国不可能有专门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其量刑根基依旧建立在现有恐怖活动犯罪范围内。 相似文献
7.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1)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量刑应坚持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概念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应力避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犯罪之间量刑的不均衡,完善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量刑配置,妥善解决其量刑标准适用的冲突。当然,我国不可能有专门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其量刑根基依旧建立在现有恐怖活动犯罪范围内。 相似文献
8.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德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8(2):20-2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 ,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 ,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 ,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观情况。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 ,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相似文献
9.
试论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轶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13-17
探究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价值、刑法学界否认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原因以及我国刑罚惩罚目的的历史根源和伦理基础。刑罚惩罚目的是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刑罚目的应以通过刑罚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杨荣东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1):70-7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分别从"所犯罪行"与"刑事责任"两个角度阐述了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问题,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立法体现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上,提出并论证了以刑事责任为纽带,重新确立"罪--责--刑"三者的均衡关系的体制. 相似文献
11.
王秀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1):13-16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是我国刑法实现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它不仅是一项立法原则 ,也是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 ,即立法层面的罪刑相当和司法层面的责刑相应。 相似文献
12.
张小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32-138
构建可罚性条件的理论范畴,其核心宗旨就是为使某些事实特征可以成为在三级犯罪体系之外作为权衡刑罚必要性的因素留下余地.然而,这一犯罪构成三级要件之外的独立要件的设置是否如其所盼而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并非不无疑问.基于双层多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可罚性条件内容的事实特征可以置于双层多阶的犯罪构成之中,其所需体现的有关机能也可经由双层多阶的犯罪构成得以实现,这也是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于“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基本线索、以具备主观责任为必要”的基本理念的坚持. 相似文献
13.
潘永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74-76
古代量刑原则,是古代国家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规范着整个量刑活动。中国古代量刑有三大基本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基本准绳的原则,疑罪从轻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4.
王旭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4):113-116
"集体研究"本是民主决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逐渐异化为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手段和逃避犯罪处罚的"挡箭牌"。本次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的责任认定作了规定,这为有效打击这种类型的犯罪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相似文献
15.
张伟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20-12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并且呈现出新的趋势:低龄化、集团化、恶性化,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归责和刑罚处罚措施等方面,我国立法明显滞后,使得"罪责不一"、"罚其不当",无法充分实现预防犯罪、教育他人的目的。因此,我国应调整现行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范围,建立丰富、层次化的刑罚处罚体系,以体现对未成年犯的惩罚、教育,有效抑制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态势。 相似文献
16.
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性探析——兼评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加锦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31-34
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罪,既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又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犯罪共同说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进行统一定罪,才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统一定罪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17.
王占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6):45-48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诈骗违法行为、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转化型抢劫的实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聚众“打砸抢”等行为过程中 ,具备法定的情形 ,而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由于此种犯罪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抢劫罪 ,而我国刑法又把这种犯罪以抢劫罪论处 ,所以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与其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了冲突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正好反映了这种冲突的存在 相似文献
19.
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廷光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35-40
在近代刑法学术史上,西方国家曾经围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就刑罚价值取向和量刑公正标准量刑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最后在两者之间形成折中主义刑罚论,认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事实情况都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此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量刑公正标准属于折中主义刑罚论,表现为"罪责刑相均衡",其精髓在于:刑罚的宽严程度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互适应",因此,正确处理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