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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但由于规定得不尽完善 ,某些方面缺乏可操作性 ,从而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适用特别程序 ,既可避免因适用普通程序可能出现的审级矛盾问题 ,也使得案件性质与程序设置相统一。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4.
婚姻无效制度核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婚姻法修改纳入立法日程,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思考,必将推动完整而科学的婚姻无效制度的诞生。为此,笔者拟就该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婚姻无效立法有所裨益。 一 婚姻无效的原因 按照我国80年婚姻法第2至7条和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根据其欠缺法定要件的不同,可作六种分类,现分述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相似文献   

5.
1950年《婚姻法》废除包办、买卖、强迫婚姻以及童养媳、一夫多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980年修改后颁布的《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在婚姻观念、分居时间、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方赔偿、夫妻财产归属等方面,给予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建国初期.我国在1950年5月1日颁布了第一部八章27条《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0年又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补充颁布了五章37条的《婚姻法》,这一次的修改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了结婚条件,进一步实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全面改革。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已由专家起草,交由民政部、法工委进入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调查核定程序,不久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两次后即将颁布。这次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中,增加了一项义务即“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根据我国1980年《婚姻法》之规定,夫妻  相似文献   

7.
在 2 0 0 1年修订实施的婚姻法中 ,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 ,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这是对 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 ,这一补充使婚姻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为无效婚姻,一方因受胁迫违背意志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仅规定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实际上,在缔结婚姻行为中传统民法规定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形态都是存在的。为此,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通过法律解释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修改婚姻法,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确定为虚假婚、错误婚、欺骗婚、胁迫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在已有的婚姻法规中,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很不统一,这不仅不便于处理婚姻方面的民事纠纷,也不便于对重婚罪的处理。本文从正确处理事实重婚的角度,探讨了事实婚姻的应有定义,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宗法制不仅是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婚姻制度的基础。宗法制婚姻在周初定型,并在春秋乱世中得到巩固。宗法制使一妻多妾制成为宗周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将聘娶婚变成婚姻的合法程序。宗法制婚姻满足了宗法政治的需要,并使婚姻政治化。春秋时期宗法制婚姻的稳定发展催生了宗法制婚姻伦理观念的觉醒,也为后世婚姻道德建设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2.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13.
缔结两性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获得了广泛认同,婚姻法认可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在法律上确立了感情在婚姻中的基础地位,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然而,在广大乡村地区,受制于交往场域的狭小的限制,财富积累的缓慢以及手工农业生产方式等制约,婚姻具有明显的乡土区域性,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包办婚姻等通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4.
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变性对亲属制度形成严重挑战。变性人的性别识别方法,采用"户籍登记法";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变性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终止后,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变性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可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信托制度;变性人对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子女通过收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应建立人工生育子女协议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5.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效婚姻可以成立重婚罪。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在罪状表述上照搬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同时对事实婚姻加以认可,导致同时娶两妻在定性上的矛盾。因法律重婚而构成的重婚罪是结果犯,其追诉时效起算时间应从犯罪之日开始;因事实重婚构成的重婚罪是继续犯,其追诉时效起算时间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开始。  相似文献   

16.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对于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 2 0 0 1年颁布的《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 ,新增了这一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内容加以介绍 ,又着重阐述了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明清时期,宗法宗族制度对妇女婚姻生活的消极作用比较大,主要在婚前剥夺女子受教育权利;婚约的缔结主要从宗族利益考虑;婚后生活受到夫权、族权的严格控制;强迫妇女守节等方面有所表现.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提倡男婚女嫁轻钱财,重人品;反对索取重聘厚奁,嫌贫易富,操办奢靡,讲求排场等陋俗;严禁溺杀女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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