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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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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文  礼忠 《江淮法治》2013,(18):28-29
戏剧性的一次饭局,竟然使两个人的命运发生大逆转:一个是意气风发的中国策划界高人,中国策划研究院总院技术督导长、中国策划研究院贵州分院院长、贵阳奇克策划设计机构首席知识官冉更生;一个是追凶不止,在贵阳打工的云南打工仔杨顺明。前者从一个策划名人变身杀人嫌犯,后者则完成了他揪出杀兄仇人、结束其不懈追凶征程的使命。  相似文献   

2.
岳文  礼忠 《检察风云》2013,(14):50-51
戏剧性的一次饭局,竟然使两个人的命运发生大逆转:一个是意气风发的中国策划界高人、中国策划研究院总院技术督导长、中国策划研究院贵州分院院长、贵阳奇克策划设计机构首席知识官冉更生;一个是追凶不止,在贵阳打工的云南打工仔杨顺明。前者从一个策划"名人"到杀人元凶的嬗变,后者完成了他揪出杀兄仇人,结束了他不懈追凶的使命……  相似文献   

3.
文伯 《政府法制》2005,(15):8-9
在人类历史上,侵华日军以极端残忍的手段创下了破天荒的杀人记录。正如《世界》杂志所言,“日本是披着文明的外衣而带有野蛮筋骨的怪兽”。60多年过去了,侵华日军残杀我国人民的千千万万镜头,依然令世人发指。本文据当时幸存者目睹及日军供认,选编部分事实,以再现这头“怪兽”当年的暴行。杀人“竞赛”1937年,日军从句容杀向南京。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开展杀人竞赛,看谁先杀满100个中国人。从句容杀至砀山,向井敏  相似文献   

4.
佚名 《政府法制》2013,(14):25-25
“一毛不拔”,语出《孟子》,是孟子攻击杨朱的话。《孟子·尽心上》中说:“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意思是:“杨子主张为了自己.哪怕拔掉一根毫毛就可以对天下的人有利,他也是不干的。”  相似文献   

5.
对于死刑——这一“以国家名义合法杀人”的最高刑罚,究竟应该设计怎样的程序正义,以避免错杀、冤杀等悲剧,这既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大主攻点,亦是屡屡引发社会争议的一大敏感源。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死刑制度改革等等,也随之成为法学界、司法界日益升温的重大议题。  相似文献   

6.
2006年11月8日凌晨,湖北省孝感市开出租车的冯珍夫妇下班回家,惊奇地发现读高三的女儿徐莉莉竟被人掐死在客厅里。家中大量钱财被盗……犯罪嫌疑人戴着手套作案,极似惯盗入室窃财杀人。然而,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作案者竟是一对结婚才10天的新婚夫妇;而更令人惊奇的是,这竟是新娘黄倩精心策划的一起疯狂“复仇行动”。一年多以来,为了复仇,她逼得前夫与其离婚,又以性为饵,“钓”来情夫充当杀手,最终残忍地杀害花季少女。这对新婚夫妇为什么要对一个无辜女生痛下毒手,他们之间究竟有怎样的深仇大恨!  相似文献   

7.
<正> 【原文】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左传·昭公十四年》) 【译文】晋国的邢侯与雍子争夺位于鄐邑的田地的产权,历时很久,没有调解成功。后来晋  相似文献   

8.
《冤狱》是《聊斋志异》中鞭斥封建社会县官刑讯逼供、主观臆断的一个故事。它蕴含着审疑断狱中推理证明的谬误,试析如下。 巧合当必然——理由不足 阳谷县朱生,性轻薄,喜戏谑,早年丧妻。一天去媒婆家求其作媒,巧遇邻女,斜眼一瞥,见女艳美异常。到媒婆家谈到作媒一事,开玩笑说:“刚才见到你邻居的女子,年轻美丽。如果给我说合娶其为妻,那就太好了。”媒婆也开玩笑说:“你把她丈夫杀了,我就为你说合。”朱生笑着说:“好!”可巧一个月以后,该女丈夫出门讨债,被人杀死,弃尸野外。此案报到县,县官升堂,令衙役将死者邻里拘来县衙,刑讯取供,毫无线索;只有媒婆供述朱生开玩笑时说的话。以此怀疑朱生就是杀人凶犯,急令县役将朱生捕捉归案。 县官决定捕朱生。运用的推理是:“如果朱生说过杀其夫而娶其妻,那么朱生就是杀人凶手。媒婆证明朱生说过要杀其夫而娶其妻的话,所以朱生是杀人凶手。”这个推理的大前提显然是虚假的。朱生说的是玩笑话,虽然说话在先,人死在后,但完全是偶然的巧合,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本不能成为定案的理由。既使朱生说的不是玩笑话,此话也只能说明朱 生有杀人的动机,而不能成为朱生作案的充足理由。认证明上看  相似文献   

9.
齐光瑞 《政府法制》2012,(36):39-39
《水浒传》中最可怜而又最可爱的人是谁?李逵也。 一生只为快活 说他可怜,是因为他大小战斗几百次,每次都是他冲锋陷阵,却连头发丝都没有掉一根。杀人无数的他,也从未做过噩梦。一生只知吃、知喝、知杀人的他,最后却要死在他最亲近、最崇拜、最信奉的人手里,而且是心甘情愿的,你说这不可怜吗?  相似文献   

10.
预审室的紧张气氛 提起杀了十几个人的曲某哥儿俩,生活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的人也许还记得。 这哥儿俩一起作案,杀人抢劫,无恶不作,搞得佳木斯地区一时间人心惶惶。  相似文献   

11.
清末礼法之争及其法哲学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晓明 《河北法学》2001,19(4):128-130
中华民族有着历史悠久、灿烂辉煌的传统法文化,“其内容之广博,特色之鲜明……生命之强大,堪称世界之最。”[1](P384)作为中华传统法文化深层内蕴的礼法精神亦曾因其独特魅力而折化四夷。然而曾几何时,一场鸦片战争,泱泱中华丧师失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的千年神话终归幻灭。“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的天国之梦终至破碎。礼法德政等一切传统人文亦不得不走向救亡图存的理性法庭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是放弃存在的权利;兼之西学东渐之风,两种不同路向…  相似文献   

12.
故杀是中国古代法中的一种杀人类型.相对于另外一种古老的杀人类型谋杀,故杀是较晚出现的一个概念.在更早的时期,与故杀接近的概念是贼杀.西晋张斐对"贼"进行了解释,所谓"贼1".是"无变斩击"即突然的力杀人.北魏律中出现了故杀.在唐律中,故杀已经完全取代了贼杀.同时,在中国古代法中,故杀又是与斗杀紧密联系的概念,在我们可以看到的古代律典中,故杀一直与斗杀被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唐律从概念上对故杀与斗杀进行了界定,并将"斗而用刃"以及先斗殴、后"绝时而杀"两种情形视为故杀.但是在唐代,故杀与谋杀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到了明清时期.故杀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即明清时期仅以主观意图作为区分斗杀与故杀的根据,所以唐代的"斗而用刃"以及先斗殴、后"绝时而杀"这两种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斗杀.此外,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故杀与谋杀也进行了准确的区分.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心性史上,先秦儒家的人性观无疑肇始于孔子,但真正建立普遍人性论的却是子思,孟子则进一步完善了“人人皆可以为尧舜”的思想并为之提供了心性根据。世硕等人的思想全貌长期以来不为人们所知,但新近出土的郭店楚简之《性自命出》的出现弥补了这一遗憾。它不仅展现了世硕等“有善有恶”说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补足了子思与孟子间长期缺失的思想史环节,从而使我们完整地梳理先秦心性史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4.
在历史上侵权行为法代替复仇,被认为是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复仇作为人的一种本能行为,是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的。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和思想上都对复仇行为进行了规制。复仇是无法彻底消除的,面对这一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礼与法的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也更显得纠结。  相似文献   

15.
《检察风云》本期有两篇重头文章引人深思,一篇是《河南卖官第一案》,讲一个县委书记卖官发财的种种罪行;另一篇是《一个谋官杀人的局长》,讲的是一个规划局局长为升官,雇杀手杀了阻止他升官的顶头上司。读后深感触目惊心。编辑约我写一篇“卷首语”,我想就此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16.
莫清华 《政府法制》2013,(23):34-35
《孟子·梁惠王上》之中有一句非常经典、被许许多多人引用过的名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许多人引用孟子的这句名言,注意的常常只是前半部分,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于后半部分,"天下可运于掌",通常都疏忽了.其实,孟子这话是对治理社会的管治者的献言.你要"天下可运于掌",就必须"及人之老"和"及人之幼",舍此无他.  相似文献   

17.
佚名 《政府法制》2010,(12):25-25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在捕人杀人问题上,毛泽东特别对杀人持慎重态度他提出了杀人要控制数字、掌握界限的问题。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  相似文献   

18.
父冤死子复仇 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735年),东都洛阳发生了一桩震惊朝野的杀人大案。原巂州部督府(今四川西昌市)都督张审素的两个儿子,  相似文献   

19.
谢谦 《政府法制》2010,(22):41-41
古代帝王喜欢舞文弄墨吟诗填词者,一抓一大把,但写大批判文章,批判古先圣贤者,却只有一个:明太祖朱元璋。 朱元璋出身游丐,当过和尚,文化水平低,心理也最变态。据赵翼《廿二史札记》"明初文字之祸"云:"明祖通文义,固属天纵。然其初学问未深,往往以文字疑误杀人,亦已不少。"  相似文献   

20.
公元650年,长安,大唐重臣长孙无忌始奉唐高宗之命率人修订《永徽律》。自此,这部法律奠定了有唐一代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中国的司法史上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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