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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仲裁相关制度设计较难有效规制虚假仲裁行为,主要表现在:案外人申请纠正能力受限;仲裁机构自行纠正不能;法院纠正手段有限;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刑事惩处存在障碍。虚假仲裁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司法公正,有必要从两条路径予以刑事规制:一是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有关罪名调整的范围;二是在未来修改刑法时增设虚假仲裁罪,以严密法网,堵塞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2.
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部审查不严,现有外部监督模式漏洞较多等原因,导致利用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频发。检察机关对虚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进行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线索来源不畅、调查核实能力不足、监督实效不高等问题,应从探索主动监督的模式、强化调查核实能力、做好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纾解。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 《中外法学》1998,(5):74-78
<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4.
正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探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建议。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  相似文献   

5.
仲裁具有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效率性、保密性等特征,易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当事人、案外人权利救济难的问题,亟需检察机关有所作为。检察机关要依托检察一体化,增强监督合力;区分受理模式,实现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平衡;全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实现精准监督;激活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形成法检共识;恪守检察权边界,审慎开展附带性监督。  相似文献   

6.
虚假诉讼现象呈上升态势,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此,检察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民行检察的职权和监督方式依法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蔓延之势,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进行论述.具体来说,一是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确保监督有理有据;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如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移送犯罪线索等,确保监督效果;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形成监督的合力.  相似文献   

7.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是一份综合性司法文件,其中不少条款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相关,包括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线索来源、甄别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构建出较为完整、系统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虚假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民事虚假调解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等新规定要准确理解内容、严格适用程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合力。  相似文献   

8.
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商事仲裁之所以能够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在于其独特优势的发挥.商事仲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则取决于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宽严对商事仲裁的适用以及优势的发挥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我国应完善商事仲裁制度,发挥商事仲裁优势、扩大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放宽商事仲裁司的司法监督,从而使商事仲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内国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分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时,法院对待裁决的态度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文章通过对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涉,包括监督、控制和支持、帮助的考察探讨内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内国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分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时,法院对待裁决的态度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文章通过对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涉,包括监督、控制和支持、帮助的考察探讨内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胜 《政法论丛》2010,(1):107-11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金兰 《河北法学》2004,22(7):62-71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也因此而显得重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贯彻经济性的观念,因此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司法提出相应要求。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是两者在法律适用上面存在很大区别。本文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等方面揭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复杂性;随后从规范准据法的法律载体、确定准据法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等方面就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适用的主要区别展开了论述;最后本文就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红 《法学》2004,(4):96-10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并由此影响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 ,更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进行论述的基础上 ,结合相关实例 ,对目前中国仲裁制度下仲裁协议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述 ,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对于确定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裁决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所实施的撤销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者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否对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在中国进行的仲裁案件实施管理、此项仲裁究竟属于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我国法院能否对这样的裁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撤销方面的监督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周镭镭 《法制与社会》2010,(21):109-109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本文探讨了当前世界各国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制度的重构提出了理性设想。  相似文献   

17.
本文统计了自2002年至2008年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评论,并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8.
张琳 《行政与法》2005,(12):106-108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之效力及可执行性等方式进行监督,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却也挫伤了仲裁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监督本身也应置身于一定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9.
商事仲裁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等城市为代表的商事仲裁机构运行日趋成熟、作用日益明显,但同时又普遍存在性质定位不明、人事财政行政化色彩浓厚、东西部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本文认为在解决这些共性问题基础上,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广西商事仲裁机构更应该关注自身个性问题,结合区域实际选择商事仲裁机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0,(4):98-110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跨境商事争端的最普遍方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由于其突出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在许多情况下均得到当事人的青睐,并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然而我国法律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仲裁制度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拒绝临时仲裁体现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事仲裁性质的根本误解。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私权利基础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并非体现公权力的"准司法"制度,这种误解导致了我国仲裁立法的结构性错误。我国应当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纠正对于仲裁性质的误解,接受临时仲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以此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商事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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