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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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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泽 《南风窗》2010,(18):32-34
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障,根本并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没有司法的保障,以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为支撑的舆论监督,也就险象环生。舆论监督的健康运行,还需要健康的舆论监督文化予以支撑。  相似文献   

2.
国家间交往主要是通过国家官员来完成,而国家官员的行为是可以归责于国家。当国家官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在外国是否可以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目前现行国际法对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法理基础及范围,为我国政府对此问题应坚持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舆论监督的状况真实地反映着一国是否有法治及法治的程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舆论监督远未达致人们期望的程度。究其原因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远未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化为可操作和切实保障的权利体系。而有效的舆论监督应当有系统的有机联系的相关权利体系作支撑,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表现。要实现党和我国宪法所要求和规定的舆论监督的功能,就必须保障公众及公众意见代表的大众传媒的知情权、无过错推定的合理怀疑权、批评权和安全保障权,这些权利构成了支撑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4.
舆情     
戴玉 《南风窗》2013,(1):18-18
新年伊始,网络舆情由暴雨式的"揭黑"转向体制上的"对攻",表面言辞趋缓,实则刮骨愈深,此为可喜。纵然"举报浪潮"陡然止息,但一块争夺更激烈、更触动本质问题的战场被开辟出来——网络舆论的自由度。网络舆论监督近乎"激进"的一马当先,为各类外部舆论监督擎起大旗,除司法外的各监督力量呈现明显的聚力之势。纪委发力已"不足为奇",近期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政协发声,乃至引出一场网友的互动讨论。河南省政协常委赵克罗曾实名发布批评河南"平坟运动"的  相似文献   

5.
邓聿文 《工会博览》2013,(23):15-15
中国是一个讲究"中庸"之道的国家,所谓"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堤高于岸,水必湍之",特别是在官场,不乏庸庸碌碌或唯唯诺诺之人.这种时候,如果偶有一两个锐意进取敢做敢为的冒尖者,就很容易被舆论当作官场"异类"看待. 仇和就是这样一个官场"异类".这位曾被称为中国最富争议的市委书记,履职昆明还未到两月,已经在昆明官场刮起了一股新政风暴.他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欢迎,对会议上打瞌睡干部的训斥,特别是规定全市领导和各部门官员的电话向老百姓公布,等等,使他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人物.  相似文献   

6.
学术界从网络暴力的内涵、网络暴力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网络暴力的成因以及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等方面对网络暴力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还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研究还不够系统,没有出版一本专著;二是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不清楚;三是对于网络暴力产生的技术条件研究不够;四是对相关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土壤研究不够;五是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7.
戴玉 《南风窗》2012,(26):53-55
网络舆论监督的突出瓶颈,就是如何把带有戾气宣泄、激情狂欢特征的网络舆论能量,引导到线下的有序政治参与中来。2012年的网络舆情大幕将落,却风云刚起。网络舆论从仇官恨富的匿名怨骂转向捉贪涉政的现实行动,从价值趋同下的集体冲动转向立场割裂之后的群体分化。这不是虚拟的中国,这是中国的现实。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网络舆论的汹涌民意,与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一道,或  相似文献   

8.
赵义 《南风窗》2008,(15):10-10
周老虎.裸体官员.俯卧撑,范跑跑……如果说这些词汇有一个共同点的话,那就是网络。网络不仅在打架中立了头功,还凭借网络独特的语言风格和传播效力,逐渐形成了自己指摘时弊的地位。由于网络便捷、即时的技术特点.通过网络征求民意也开始成为政府的决策和人大立法的一个重要途径。省委书记欢迎网民拍砖,总书记和网民交流,"网络民主"似乎呼之欲出了。  相似文献   

9.
席典玉 《法制博览》2013,(5):150-152
舆论是公众的意见反映,其背后是公众价值评判体系的反映,舆论监督就是公众用舆论的威慑力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在司法领域,则体现为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监督。在新媒介环境下,舆论监督更是以其特有的个性影响着司法公正,这既推动着国家的进步,但也由于舆论监督力量的过于强大对司法也产生了干涉。如何让舆论监督与司法更好的互动,实现两者的双赢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广泛传播性,加之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散布带有欺辱性质的内容或谣言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开他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非公开网络空间采取点对点式的青少年网络欺凌难以认定为犯罪。就目前实践的情况而言,应合理划分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规制范围,同时适当对犯罪圈内的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并增强青少年寻求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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