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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权利中的有形财产权体现在具体物上 ,这种权利在形态、特征上都是可见的 ,有形物财产权的排他性决定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多个财产权 ,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而无形是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财产权 ,尤其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特征 ,知识产权的无形 ,使得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 ,而是表现为认知和感受 ,知识产权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 ,法律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不同切入点对同一客体规定出不同的权利。这样 ,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容易出现保护上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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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在权利取得、消灭、存续和侵权后果不同于物权;游戏服务合同是虚拟财产权产生的根源,但债权说无法合理解释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占有、使用、处分虚拟财产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纪录,是物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客体则是无形智力成果。虚拟财产权应认定为准物权,通过专门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土地上下空间使用权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具有不同的名称,其中包括区分地上权说、分层地上权说和空间权说。我国理论界采纳空间权说。对于土地空间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独立物权说,也有人认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而主张综合权利说,也有人否认独立权利的观点,认为应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土地空间使用权的客体应该是独立于土地的空间,空间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视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民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有适用与不适用两个方面,这种“不适用”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造成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与占有有关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以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一般,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例外。至于诉讼时效,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当然适用诉讼时效,而权利确认之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树立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的理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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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 ,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 ;基于平等精神 ,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 ;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 ,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相似文献
6.
无体物、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另类”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 ,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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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新兴性,很多理论都没有得到共识。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其中争议最大的一项,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争议从到底是客体还是对象就已开始。而"智力成果说","无形财产说"都有极大的支持者,其中不乏知识产权的大家。而"信息说"另辟蹊径,把信息学应用于法律范畴,却和知识产权完美契合。 相似文献
8.
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支配权是权利人无需他人意思的协作,即可在客体上单方面实现自己意思的权利。支配权概念的产生与对物权性概念的不同理解密不可分,自其产生之后就发展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支配可以分为事实支配与法律支配。前者以直接占有为标志;而要构成法律支配,则必须或者构成间接占有,或者具有对客体的处分权。支配权的范围包括对物、精神产品、财产权利和自身人格的支配权。支配权与绝对权、形成权、抗辩权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7,(1):5-12
在诉诸于感官的"无形财产"、关注创造过程的"智力成果",以及关注创造结果的"知识产品"、"信息"、"符号"等统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术语中,"知识产品"一词不仅体现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在术语上的对应性,还强调了这类财产的非物质性和经济属性。作为一种在法律上有财产价值、有"构"无"质"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既区别于包括自然力在内的有体物,又不同于作为客体的权利这类无体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时,宜采用有保留的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共性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共性规定于财产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并且在财产法总则中设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重点在于描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矛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112-115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主导型的权利形态。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等颇多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本文分别从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契入,详细地论述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知识产品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各项权利,同时分析了知识产权下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不相一致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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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与大数据技术中,将数据直接作为权利客体的数据所有权主张、数据知识产权主张、数据用益权主张和网络用户对数据享有初始所有权的主张,都因为数据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点而无法实现,应当将数据的载体即应用程序所运行和控制的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财产权的直接客体。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来保护其内部数据,网络平台专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构建、运营和控制网络平台的网络企业,权利内容包括对网络平台中的数据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性质是财产性的支配权。网络平台专有权受到数据中其他法益(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数据所含信息中的民事权益)的限制。将网络平台作为数据赋权的直接客体,使得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成为具有逻辑性和内在统一性的保护和利用数据的完整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论作为排他权与支配权的知识产权——从与物权比较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和知识产权皆具有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前者被称为支配权,后者被称为排他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存在着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首先是对某一有体物全面的支配权,然后才是排他权;而知识产权则首先应被视为排他权,然后才是对某一智力成果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具有有限性,但该有限支配却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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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元发展到二元突破:财产支配权的演进脉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财产支配权之演进史,其中一条清晰脉络是无体物支配权的出现与发展突破了财产支配权的单一结构.从罗马法到日耳曼法,以及我国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有体物是财产支配权的唯一客体.近代以来.财产支配权的客体范围大为扩张,一种不同于有体物支配权的无体物支配权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20世纪以来,无体物支配权在传统知识产权基础上剧烈变革.客体范围不断扩展,乃至非知识产品无体物.无体物支配权地位日益重要,更有取代土地、房屋等传统财产地位而成为社会主要财富形态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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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同属支配权的请求权,但由于权利客体属性的差异而内容构成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属于救济手段权,但却分属于不同权利运行环节的请求权,具有互补性.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独立行使,又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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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我国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产生我国法律上的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支配权,以及这种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诸方面的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类,但又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生活资料指公民的劳动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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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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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否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六种观点。从理论上评析,这六种学说均有不足,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权既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又不需要对运营商进行任何通知或为其他意思表示而任意处分,因此,它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