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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价值取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有效性、全程化的帮教方案,充分运用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分案起诉、心理辅导、跟踪回访等制度机制,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帮教挽救实效,帮助众多未成年人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本文结合2012年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总结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帮教挽救的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2.
涉罪外来人员审前高羁押状况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的程序,本文以此为契机,结合自身在检察业务实践中的切身感受,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为解决涉罪外来人员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  相似文献   

3.
陈超  王琼  陈易 《人民检察》2017,(19):77-78
现阶段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管理帮教存在形式单一、监护人管教缺失、工读学校教育模式简单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等弊端,一定程度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造成消极影响。基于此,笔者建议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以政府、公安机关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由专业人员参与帮教处遇的相关环节,以保证“非监禁性”帮教处遇的专业化。  相似文献   

4.
田媛 《法制与社会》2012,(31):265+271
未成年人是祖国前进和发展的希望,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多样化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如何能够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孜孜不倦进行研究探索的目标任务。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再次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本文试从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重要意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的组成部分及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建议三个方面,探讨深入贯彻新刑诉法,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观护帮教工作为例,从建立引入家庭监护力量帮教模式的背景、实践中成功帮教案例、模式构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针对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难题展开论证,为完善这一帮教模式提供了系统化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检察机关的视角切入,探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制度的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适当扩大微罪不起诉的适用、推行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机制是惩罚性司法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的生动实践,有利于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在全国检察机关探索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社区帮教活动的性质,适当扩大社区帮教适用对象的范围;整合社区各界力量,形成帮教合力;规范帮教程序,完善帮教措施.  相似文献   

8.
张广毅 《法制与社会》2014,(32):264-265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检察机关肩负规范性职责、政策性职责和伦理性职责。其中,规范性职责即监督职责,分为对非监禁状态下和对监禁状态下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督职责;政策性职责即教育职责,分为主导型教育职责和配合型教育职责;伦理性职责则是指合理的检察延伸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和补充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让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能够无差别地适用强制措施,这是最起码的司法公正.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江阴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取保候审的外来涉罪人员通过建立基地的方式创建了取保候审新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0.
张功  潘颜 《法制与社会》2013,(19):294-295
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为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手段多样化、低龄化、罪名复杂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在全国范围内实践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新刑诉法实施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应对处理再次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如何整合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目标任务。本文试从检察机关帮教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重大意义,目前帮教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帮教工作三个方面探讨新刑诉法实施下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  相似文献   

11.
微罪不捕社区帮教机制在我国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会遇到大量问题。本文从探讨把握微罪不捕案件的认定标准,构建职责分明的微罪不捕社区帮教衔接体系,制定微罪不捕社区帮教考核激励制度,推行不捕双重说理机制入手探讨微罪不捕社区帮教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入手,提出完善微罪不捕社区帮教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刑罚轻刑化的趋势要求,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试点中会遇到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严格把握微罪不诉的认定标准,规范微罪不诉社区帮教的接受和解除制度,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制定人性化帮教方案,建立和完善社区帮教人员选任制度,强化激励机制,细化考核标准,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使我国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王小玲 《中国律师》2013,(11):79-79
为了探索涉罪未成年人矫治工作,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徐州检察系统推出了以心理矫治为重点的“青苹果”专项计划。2013年9月,沛县检察院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搭建了“1+3”帮教平台,即政府部门、民间公益组织、社会企业积极参与的帮教平台。先后与沛县团委签订共建协议,利用青年志愿者活动平台.创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参加的“青苹果青年志愿服务队”;与汉台社区“老年红袖标志愿者服务队”组建了志愿服务点便民服务站;与县灵悦心理咨询师协会签订了长期帮教协议;在残联、敬老院等机构设立了恒常服务点;与沛县汉台居委会达成会签,创建“青苹果之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基地。  相似文献   

14.
正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以非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针对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措施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地司法机关不断创新未成年人办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做法,积累了一定经验。有的地区尝试建立以观护基地为基础的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保证条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并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以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促其顺利复归社会。实践中,观护基地可按照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分为开放式和半开放式;按照监督  相似文献   

15.
目前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对有关涉烟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统一,该文件为打压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笔者结合犯罪的有关理论和专卖管理实践,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希能给涉烟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6.
《法庭内外》2014,(12):63-63
2014年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少年庭李婧法官、杨洁法官一行带领两名未成年缓刑犯及其家长来到石景山区"青春护航"帮教基地,与帮教基地工作人员、两名未成年人的司法社工一同进行对接帮教。该两名未成年缓刑犯成为帮教基地建立以来首批帮教对象。  相似文献   

17.
海上交通安全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国海事刑事审判权一直游离于海事法院之外,海事执法①实务中有案不送、有案难送、以罚代刑积弊已久.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对于实体法问题,明确界定海事违法涉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通过提高海上责任事故类犯罪财产损失立案标准等举措来修改相关罪名的罪刑配置,完善海上犯罪的入罪标准;对于程序法问题,通过建立海事专门性的证据制度和程序规则,加强海事涉罪案件的司法监督,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8.
殷一琪 《法制与社会》2010,(32):40-40,44
与西方国家的少年保释制度相比较,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呈现出程序保障性、适用非常态性、适用非专门化的特点,出现保证方式单一、监督手段缺乏、监管措施缺失,适用难以统一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的改进。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2011,(1):25-26
近年来,山东省即墨市司法局按照"衔接好、引导好、扶持好、服务好"的安置帮教工作思路,以安置帮教基地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基地选拔培育,强化技能培训,落实政策保障,推动了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近5年来,全市共选拔培育各类安置帮教基地32处,累计安置刑释解教人员1644名,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做  相似文献   

20.
高一飞 《现代法学》2015,(2):118-129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媒体能否报道涉罪人员姓名问题的域外规则有很多误解。比较研究表明,诉讼期间可以报道涉罪人员姓名是大势所趋,但判决后罪犯的姓名除美国外各国都禁止公开。各国对涉罪的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姓名公开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我国新闻报道中涉罪人员姓名公开规则的确立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对涉罪人员姓名"以公开为原则"的现行做法值得肯定;禁止对未成年涉罪人员实名报道但不能过于绝对;实名报道涉罪公众人物的做法应当坚持;应当谨慎确立不当公开涉罪人员姓名的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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