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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分别处罚方法张泽想分别处罚,是相对于合并处罚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行为人或一个违法者实施了数种违法行为,依法分别确定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运用分别处罚方法,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形而具体、灵活地运用。一、对实施共同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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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简称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受处罚行为,涉及诸多问题,本文拟就下列关键问题发表一些认识。 一、行政处罚的归类原则 “归类”即责任的确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归类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体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行政处罚中的归类可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行为后,应以何为判断标准使其承担行政处罚之责。行政处罚归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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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受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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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是《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创立的一项特色制度,有助于迅速阻断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运用法教义学方法,以行政处罚规范体系化思维考察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初衷、义务基础、实施程序与立法技术等,将按日连续处罚定位为行政处罚更为妥当。依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一事不再罚款”适用规则,澄清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存在的一些理论争点。在制度功能和实践实效层面,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功能逐步从惩罚转向惩罚与威慑并重,实践应用中存在式微趋势。基于行政处罚规范一体化要求,有必要依据行政处罚原理优化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完善其适用的裁量基准,解决好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之间的衔接,以回应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功能变迁,提升其实施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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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障受行政处罚人基本权利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保障受行政处罚人基本权利原则●柳砚涛受行政处罚人(以下称受处罚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接受行政机关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处罚人既是违法行为人,同时也是对处罚者权力进行制约的权利人。我国《行政处罚法》把保障受处罚人基本权利作为一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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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体制深受战前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前苏联行政处罚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其性质从制裁的角度上理解属于行政处罚,具有处罚主体“一元制“、处罚程序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制裁上属于中间制裁、具有警察强制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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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行政违法的“两罚”处罚杨解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单称为法人)是由不同的个人成员组成的集合体。法人违法同自然人违法一样,也应受到法律制裁,但由于其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性,行政机关在对法人适用行政处罚时也应有别于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法人的行政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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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确立的选择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行为准则。科学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所在。要在边防行政处罚的实践过程中真正实现教育与处罚的结合,就必须在理论上要有确定的见解,在当前理论研究的分歧面前,有必要对其含义进行甄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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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6,(1):90-106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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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个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评价和适用法律的复杂过程,既涉及到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和从重、从轻处罚事由,更涉到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与多变,涉及到实施处罚的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比如,一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罚的怎么办?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又应如何处罚?等等。我们把解决这些由于受处罚行为和行政处罚本身的一些特性引起的问题而形成的一套规则称之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简称行政处罚规则。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竞合规则,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处罚规则,以及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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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会,就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动员部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项有效措施,其核心是强调对违法行为既要合法处罚又要合理处罚。显然,上海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利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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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赋予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的权力,旨在明确依法从快从重处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但实践中这一条款的具体适用仍面临处罚对象不明确、快速处罚程序过于简化、从重处罚边界不清等问题,难以实现尊重法律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制度目标。对此,应从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厘清快速处罚程序的内容,限制从重处罚裁量权等方面对快速、从重处罚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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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6,(1)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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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兼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又常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