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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2.
无单放货一直是航运实务操作上经常发生之问题,就承运人而言,其对无单放货究竟应当负担何种责任?实务上对于经常发生无单放货之类型又为何?经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大会第六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作出了新的规定。在界定无单放货概念的基础上,归纳航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的几种模式,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认为将无单放货定性为侵权与违约责任之竞合,允许提单持有人择一行使权利,对请求者而言,保护较为周延,同时介绍《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对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按照一定程序可不凭提单放货这一创举性规定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3.
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发生严重危害了我国的航运秩序、贸易秩序和提单制度,而我国长期以来对此缺乏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出台了专门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对《规定》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性质,《规定》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抗辩事由,《规定》关于无单放货行为归责原则,《规定》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丧失,《规定》关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评析。文章既分析和肯定了《规定》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又指出了《规定》所存在的一些疏漏,进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建议,从而期望为我国海上贸易事业的发展就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4.
无单放货现象大量发生严重危害了我国的航运秩序、贸易秩序和提单制度,而我国长期以来对此缺乏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出台了专门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对<规定>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性质,<规定>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抗辩事由,<规定>关于无单放货行为归责原则,<规定>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丧失,<规定>关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评析.文章既分析和肯定了<规定>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又指出了<规定>所存在的一些疏漏,进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建议,从而期望为我国海上贸易事业的发展就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5.
提单己经成为在国际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全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承运人无单放货给贸易、航运等各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无单放货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发生。本文通过结合学者相关理论从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责任角度切入,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目次一、引言二、无单放货案件分析概述三、无单放货诉因的选择及性质认定四、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及其分析五、无单放货案件证据问题的分析六、无单放货案件中管辖权问题的分析七、无单放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一、引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的单据。承运人具单放货已成为一项国际航运惯例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但在航运实务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等原因,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下而实际交付货  相似文献   

7.
徐瑾 《法制与社会》2010,(35):360-360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的逐步开放,无单放货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骗取我出口商货物的一种手段,涉嫌被骗金额呈直线上升趋势。对此,国家外经贸部专门发文要求外贸单位规避无单放货风险。①仅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1999年受理无单放货赔偿案件近25起,涉案金额2720万元人民币;2000年受理30起,涉案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约有90%的无单放货案件涉嫌欺诈,使我国出口商受到很大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案件的含义及特征无单放货的状况在航运界存在已久。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  相似文献   

9.
无单放货包含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如记名提单下存不存在无单放货问题,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是否允许、在什么条件下允许承运人无单放货,等等.这些问题也正是联合国贸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运输法草案>所面临和必需解决的.本文即结合草案的现有案文,对其中与无单放货有关的条款及其立法背景等进行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10.
钟永康 《法制与社会》2010,(22):120-121
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无单放货的最好结果便是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是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这样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对于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则无实质影响,甚至可以促进商业流转速度。不过无单放货的风险在于,若无正本提单提货人与最终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不同,就容易产生纠纷,产生诉讼风险。如何避免纠纷,降低风险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单放货起因和风险的认知,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强调在对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救济同时,不忽视对于承运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出于交易便利的考虑,实践中无单放货问题日渐凸显,危及了交易安全。为了解决此难题,《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进行了重大变革。但相关制度设计并未实现便利交易的目标,同时削弱了交易的安全性。中国应在兼顾交易便利与安全的基础上对可转让提单坚持凭单放货,同时允许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有条件地无单放货,把大力发展电子单证作为解决无单放货难题的出路。中国对加入公约应持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12.
凭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现代航运条件下,货物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到达卸货港,而提单仍处于流转状态,这意味着货物可能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从而导致无单放货需求的增加。同时,在现代航运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都是由其代理人即船舶代理人代承运人进行的,因此船舶代理人也陷入了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情形、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以及给我国的立法启示等方面,挖掘《海商法》中仍然空白的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  相似文献   

13.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4.
中国现有立法中缺乏无单放货的制度,大量无单放货的案例亟需立法进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无单放货案件在所有海事案件中的问题较为突出.面对现实之需,中国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立法应当主要平衡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各方权益,而不应将所有相关主体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同时,立法目标应兼顾效率和安全.建议主要基于中国现有立法和最新司法实践成果,并参考《鹿特丹规则》,利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契机,完善海商法中有关货物交付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   总被引:16,自引:6,他引:16  
论文总结了我国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 ,将某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即绝对侵权说 ,相对侵权说和违约说 ,或兼采侵权与违约说。在此基础上 ,从理论上阐述了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定性为违约行为。  相似文献   

16.
柴青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2,(21):237-238
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李瑶 《法制与社会》2013,(21):235-236
无单放货这一争议自实践出现以来一直争论至今,责任承担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影响,而承运人免责部分规定的相对较浅。对承运人抗辩事由的了解和完善有利于保障我国海运平稳而高效的发展。尤其是催告制度,以及第三方的事前约定对无单放货的物权性质影响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18.
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凭单交货(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界的一项基本原则。①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学术界对无单放货性质的几种观点,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19.
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定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关于提单物权性的不同观点,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行诠释,进而提出间接提单功能的阶段论说。最后运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20.
《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问题设计了新的解决机制,通过使特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合法化,试图减轻承运人的负担,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机制进行解构,论述其给各当事方的法律地位所带来的变化,认为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良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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