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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发生在我国渤海湾石油钻井平台的满油事故,给公民海洋环境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目前受害公民实现索赔却略显艰难,其根源就在于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的缺失.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作为一种新兴的集合性权利,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认识论、经济学和法学基础.该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并行不悖,并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融合.本次渤海湾石油泄漏事故也在一定程度上拷问着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的实践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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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以海洋为依托发展海洋经济,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陆地污染源、港湾建设、石油开采、海水养殖等人类活动,这对海洋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其他海域相比,山东半岛濒临的海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海洋生态环境较脆弱,容易受到污染。而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着不足,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海洋经济及出现的海洋环境问题。笔者通过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期对我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有所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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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开发及油轮运输中发生的事故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船舶溢油事故为例,中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面临"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模糊、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索赔存在交叉等困境。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更无法将海洋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尽管有关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侵权法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仍需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期有效、及时地赔偿海洋环境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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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以海洋为依托发展海洋经济,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过程中,陆地污染源、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港湾建设、石油开采、海水养殖等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其他海域相比,山东半岛濒临的海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海洋生态环境较脆弱,容易受到污染,难以治理与恢复。而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着不足,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海洋经济及出现的海洋环境问题。本文通过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以希望对我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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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 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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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创造了海洋。并将海洋的管理权赋予人类,但是人类却从未停止过对海洋的掠夺与伤害。随着人类深海石油开采技术的进步.原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成为有容乃大的海洋再也不能承受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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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证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资金保证在海事赔偿责任方面一般有保险和基金两种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只是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对公法性质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及对海洋公域造成损害责任似乎并不适用。本文拟借鉴国际民事责任基金机制,探讨构筑一种广泛适用于责任主体为国家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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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含义,区分了资源损失与财产损失、渔业资源损失与渔业损失、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海洋环境损害”的定义,主张放弃“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提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等都应属于利润损失之外的环境损害,而且对此种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只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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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沿海油污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频发,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然而,对污染造成的海洋公共资源损失,究竟应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提出索赔,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混乱.面对这一现状,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和解读,对不同原因、不同区域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公共资源损失,明确其相应的索赔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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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在提高船舶安全性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甚至永久性的损害。而海洋环境的有机统一性和船舶世界航行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社会只有通过广泛的合作与协调,才能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本文论证了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和路径选择,进一步研究了实现上述合作与协调的相应机制,为我国应对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趋势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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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国际社会一直在尽最大努力进行立法以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蔓延。其中最重要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对于后两者的主要内容与规定通过对比可以看到1992年议定书提高了赔偿的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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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的法律问责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问题的提出中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完成,高风险的海洋运输和海洋开发给海洋环境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据统计,"自1998年至2008年,在中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1〕船舶溢油污染可分为运营溢油污染和事故溢油污染,前者通常是指船舶行驶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中导致的水域污染;后者则是指船舶发生事故致使货油或燃油外溢而造成的水域污染,也正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由于传统的社会科学将自然看成为外在于社会的事件,因此影响自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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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泄漏事故会对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沿岸产业、政府财政等造成各种类型的损害。对于相应损害的赔偿,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详尽、最全面,除了人身损害适用普通法之外,几乎所有类型的损害都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一、清污费用恢复原状是首要的侵权责任,溢油事故发生后,也需要对受到污染的环境、设施等恢复原状,即采取清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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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而进行国家间合作是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方式。相较于全球合作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具有比较优势,并且东北亚国家在区域海洋环境合作领域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东北亚国家地处UNEP直接管理之下的西北太平洋区域,在此区域尚无制度性海洋环保合作。在对UNEP提供的三种合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地中海模式应用于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的可行性,并最终选择地中海模式作为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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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坏,还是因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可归结为广义的海洋环境领域的“公益损害”,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态利益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利益基础,但是,在现行法尚未对海洋生态利益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由国家依据其法定责任率先提出赔偿要求,主张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为优先考虑的责任形式,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替补责任形式.同时,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之配合,形成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法律救济机制,全面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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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26-27
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该条例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并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1)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3)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4)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