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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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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新时代国家监察机关提升履职效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适应改革的纪与法分开与融通的主动对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监察调查职能与人员专业素养之间的协调机制、监察监督与监督监察的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原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职能,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察全覆盖。这种新型而独特的制度确立了监察职能的复合性,其程序是从党纪检查—行政监督—犯罪调查的过渡。监察程序的过渡性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为了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预期,应当对复合的程序予以适当分级,对不同等级的权力予以递进式转换,在程序的确保和督促前提下,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国家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3.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4.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学术界关于政务处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却未达成共识。国家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勤务关系,实现反腐败的国家监察目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这四个条件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监督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特征。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出发,政务处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本质上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成员违法违纪施加的一种惩戒,只能寻求监察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5.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监察机关取代检察院成为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专职机关。《刑事诉讼法》作为系统规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针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修改迎合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了同《监察法》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通过使得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程序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多法协调。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与把握《刑事诉讼法》以及《监察法》等法律,是现阶段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相似文献   

6.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监察机关实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法律条款,学界对其正当性尚存争议。应在界定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内涵、探析司法监督与制约的理论渊源的前提下,厘清对监察机关实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司法逻辑。对监察机关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是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司法属性的本质要求、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高效运行,推动我国监察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行为。尽管《公务员法》扩大了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但行政监察机关无权监察政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同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监察拥有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民主党派应主动融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合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内部监督与《监察法》实施有机衔接,实现监督工作全覆盖,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相似文献   

10.
一、专门监督不完善是不能及时、有效遏制腐败的重要原因目前,专门监督机构及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机构不健全,监督有盲区。现有的专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按照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党政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反腐倡廉,抓组织协调,侧重于反腐倡廉教育、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有关的法规,依法审…  相似文献   

11.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力转隶,使得检察监督须调整和发展新的关注点: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如何明确自身的客观义务,探索立案、侦查、审判监督新的落脚点;另一方面,监、检关系究竟是彼此"监督"还是彼此"制约"或"配合",这几种关系有何异同,两者又该如何协调和发展。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监督的方式缺乏刚性,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不畅等问题对检察监督提出新挑战。基于此,这些问题需要被重视,有关检察监督的立法需要完善,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需要被厘清,检察机关自身也需要统一的监督理念从而更好地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12.
监察体制改革中相关立法对于监察委员会监督的举措规定较为笼统,使得具有宪法规定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的检察机关,难以对政治地位相对较高、权力相对集中的监察委员会实施检察监督,也难以对经验丰富的监察委员会人员进行有效检察监督。然而,监察体制改革并未改变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检察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可以通过强化立案监督、防止选择性执法,强化调查监督、规范使用强制措施,强化独立审查、防范干预监督等途径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3.
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内的专门监督机关,主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并拥有对监察对象的检查、调查、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权。由于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并不针对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其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4.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就是与《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衔接。在《监察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针对性修改是必要且紧迫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围绕多个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对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侦查"与"调查"相区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管辖划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程序构建、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强制措施转换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对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大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意义重大,但是也需要注意与已有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协调,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5.
监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制度推行有利于国家反腐目标的实现,亦与公正与效率兼顾、宽容与严明相济的司法理念相耦合。但现行《监察法》的颁布在为其创造条件的同时,也导致了其与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建议制度之间的法律地位角逐,进而使其"软拘束效力"错位、适用规则不详。未来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制度的发展,应当正视认罪认罚自愿性、监察机关公正性以及移送至检察机关所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适用衔接"断层"等问题,需要加强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引入律师外部监督,保障从宽处理建议的合法性,还需要推动立法实现"法法衔接",甄别对待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的法律效力,对建议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规的应当否定,在"法法"还未衔接的背景下,应从细化监察机关从宽处理建议的从宽标准和移送程序另辟蹊径,保障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6.
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权责、客体、方式或路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察与防治腐败的活动,称为廉政体制外监督。虽然体制外监督在公共权力监督系统中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但具有很多优势,有助于形成体制内的压力及推动廉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的廉洁高效。其局限性和有效性前提表明,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包容和衔接很重要,体制外向体制内的过渡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7.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的情势下,认清检察机关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科学设置职务犯罪检察内设机构,实行决定逮捕与审查起诉一体的工作模式,依法配置侦查、逮捕、公诉、立案监督、调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权,是"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中职能作用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权之间呈现彼此分离又有交集的互动关联。虽然《监察法》明文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特定情形会获得监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然而,对于此种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模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后续处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未曾明确涉及,为司法实践的运用增添难以遮蔽的现实阻滞。在遵循监察基本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的模式选择和后续适用予以深入剖析,实现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与量刑建议之间的顺畅衔接,构筑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整体轮廓与繁简格局。  相似文献   

19.
机构改革必然导致机构的新设与缩减、职能的划拨与承接,衍生机关之间的行政协助配合义务。以机构改革下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为观察视角,可以发现本次机构改革中,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移民管理机关之间存在协助机制不畅、法治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因此,应当明确法定机构的职责、出台行政协助程序的立法、运用非正式规则、在组织层面设立协调机构以及将行政协助纳入绩效考核,最终提升机构改革下机关之间协助配合机制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监察法》第33条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凸显。为了顺利解决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监察证据的概念和类型,其次需要正确解读《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必须指出的是,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解决的只是证据准入问题并不是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审查证据的办法来保障监察证据的规范调取、正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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