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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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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作为类罪概念出现的,包括三种类型: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从行为的性质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作为型犯罪,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  相似文献   

2.
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罪,但规定了很多徇私舞弊型犯罪,这些犯罪既不同于滥用职权,又不是玩忽职守,而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立法单独设立徇私舞弊罪,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赵洪石 《法制与社会》2010,(36):253-254,272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与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土地权利,客观要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九章对渎职犯罪的主体作了严格的限制。立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或亵渎职守的行为,无法按照渎职罪定罪处罚,或者说,能否按照该职罪定罪  相似文献   

5.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第397条增设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新刑法第397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相似文献   

8.
常永斌 《江淮法治》2010,(19):56-57
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近年来,渎职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了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力度。因此,研究渎职罪主体,对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渎职罪及主体的概括《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碍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增设了滥用职权罪。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和实践部门存在严重分歧。据笔者所见,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当前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其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应当超越职权而超越职权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故章的”。工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  相似文献   

10.
丁相程  段蕊 《法制与社会》2013,(26):291+293
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11.
滥用职权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犯罪,原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行为都被当作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加以对待。的确,滥用职权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在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有着许多相近和相似之处,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把滥用职权的行为当作玩忽职守处理,也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在1997年刑  相似文献   

12.
63号通缉令     
因他的渎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00万元,他因出口退税徇私舞弊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相似文献   

13.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犯罪的责任,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违法建设行为是不是经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多种情况。违法建设中的经营行为应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违法建设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必须考虑违法建设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法建设中涉及的渎职犯罪,主要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  相似文献   

14.
对滥用职权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是刑法在分则第9章渎职罪第397条第1款中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名可以容纳除已经专门规定的具体滥用职权罪以外的其他所有滥用职权犯罪形式,对于清除腐败,加强政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人们对滥用职权罪的认识尚不一致,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试析滥用职权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析滥用职权罪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陈儒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原是行政法上一个常用的法律术语...  相似文献   

16.
“非正式人员”构成徇私舞弊罪主体初探罗江梅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究,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七种犯...  相似文献   

17.
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评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滥用职权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关于该罪的主观罪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这些不同观点,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但极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有损法制统一,而且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破坏司法公正.因此,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河北法学》1987年第二期刊登了魏东芬《税务干部私自给多个纳税户免税应定何罪》(下称“魏文”)一文,认为:曹、李二人先后免征税款二万五千九百余元的行为应构成徇私舞弊罪,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 一、曹、李二人不具备徇私舞弊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资格。按照《刑法》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此点“魏文”并不否认。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三)项的规定虽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它也仅限于将包庇、窝藏犯有走私、套贿、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等罪的犯罪分子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徇私舞弊罪论处。其中并未指明对包庇偷税者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要按该罪处罚。因此,魏文援引《决定》第(三)项以说明曹、李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 二、曹、李二人的行为不属于作为徇私舞弊罪客观要件的包庇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决定》第(三)项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实施了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才能按徇私舞弊罪处罚。如果被包庇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其包庇行为则不具备受刑事制裁的前提条件。诚如魏文所指出的那样,曹、李虽包庇纳税户达三十多个,“总的偷  相似文献   

1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设立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此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之后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分为两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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