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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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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建强 《中国司法》2009,(11):76-78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确认的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活动,通过对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从而达到法律监督、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法律关系稳定的目的。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起着预防纠纷,维护经济和民商事活动正常秩序的作用,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性司法机制。  相似文献   

2.
公证功能论     
谈者  徐梁栋 《中国公证》2012,(12):44-47
一、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功能实现机理分析据《说文解字》解释,“纠,绳三合也;纷,马尾韬也”,是一种纠缠、缠绕的状态.又指争执。就法学而言,纠纷则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①.或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的对抗行为②。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表象来看.公证的主要职能是证明,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的,与英美法系形式公证不同.拉丁实质公证制度能够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一、公证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发挥着特定的职能作用 《公证法》对第1条明确规定:“公证活动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这一制度在促进和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方面.发挥着特有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11,(1):98-110
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6.
一、公证证明标准提出的意义公证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法》第二条对于公证所下的定义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目的是要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那么,如何保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出具一份公证书的依据又是什么?公证活动既然是一种证明活动,事实上是公证人员依据法定程序,通过收集证据材料,对证明对象的一种认识和判断。这里证…  相似文献   

7.
单彬 《中国司法》2008,(6):70-74
公证是依靠预设的法律效力和国家公信力支持的一种非诉法律证明活动,通过公证活动社会信用得以更好地建立和保障,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不特定的人群和某些权威机构(如法院)的普遍认同和采纳,进而规范民商事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8.
一、公证制度有助于物权流转的安全、有序 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所作的公证证明是真实的合法的,同时具有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解决争议的证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三大效力和作用.其实,公证制度最大、最重要的效力和作用,是经过公证,对公民、法人及准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正面引导,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9.
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它通过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方面作用,有效地规范民商事活动,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公证的独特职能优势,决定了它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能够大有作为,应该成为预防矛盾纠纷的重要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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