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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整个反腐败斗争部署的一部分,我国也开展了一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迄今为止的部署和对策,还不能确保成功治理商业贿赂。应当说,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很多。既有国际层面的,也有国家层面的。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治理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有相关规定。我们试以相关法律为借鉴对象,探究我国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中存在的问题。商业贿赂的定义和范围之差异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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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7,(23)
正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11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混淆行为,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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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6,(6):11
面对中国反商业贿赂风暴,有人却说商业贿赂有人情味、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对此,南开大学教授程宝库针锋相对列举出——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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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而今,我国即将进行的第七次刑法修改将扩大贿赂的范围,因为这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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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透露,《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俞光远说,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因此,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此之前,构成中国反“洗钱”防线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如果有一部《反洗钱法》,将反洗钱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反洗钱的工作显然会更有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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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成为腐败的一个集中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案件数量的上升和金额的大幅增加,使得反商业贿赂变得任重而道远。要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充分研究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业贿赂与公务员的关系、腐败产生的文化诱因、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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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成为腐败的一个集中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案件数量的上升和金额的大幅增加,使得反商业贿赂变得任重而道远。要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充分研究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业贿赂与公务员的关系、腐败产生的文化诱因、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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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成为腐败的一个集中表现形式,商业贿赂案件数量的上升和金额的大幅增加,使得反商业贿赂变得任重而道远。要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充分研究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业贿赂与公务员的关系、腐败产生的文化诱因、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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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反腐败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英国法律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反腐铁腕向境外延伸2001年美国发生“9·11”恐怖事件后,英国颁布《反恐、犯罪和安全法》,并于2002年2月生效。它发展了早先的反腐败立法,同时包括了英国在1998年12月批准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这部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对英国领土以外发生的腐败行为同样适用。其中规定:在英国国土之外发生的任何贿赂或腐败行为,与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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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会《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勒索和贿赂的行为准则》(1999年修订)认为,贿赂和勒索是扭曲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在世界许多地方.关于勒索和贿赂的丑闻是导致政府垮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允许这种情形蔓延,将损害冷战后形成的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自由贸易必须通过公平竞争来进行,缺乏自由竞争的贸易对政府和企业都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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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以多种名目或形式出现,常见的包括回扣、折扣、佣金、提成、好处费等,比较隐蔽的有咨询费、考察费、赞助费等。而且,新的、更加隐蔽的形式还会不断地被“发明”出来。因此,为各种可疑行为划定一个界线,从而把商业贿赂行为和非商业贿赂行为区分开来,对于打击商业贿赂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事实上,由于疑似商业贿赂行为的复杂性,要划定一条分界线并非易事。一位名叫海登海默的美国专家依据人们主观上对于各种腐败行为容忍程度的大小,把腐败行为划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所谓黑色腐败是指那些受到人们普遍谴责的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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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必然产生其国内法与《公约》对接的国际义务,《公约》对中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对照《公约》,笔者认为,我国的反贿赂立法应该更新几个观念。一是要革除“以事定贿”的观念。根据《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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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商业贿赂必须加强法治,同时要充分考虑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特别是要认真研究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有关条款,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推进有关法律的完善。首先,《公约》界定的贿赂犯罪主体有三类:一是本国公职人员;二是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三是私营部门内的贿赂。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包括外国公职或国际组织人员,也没有规定私营部门的贿赂。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应适当扩大贿赂罪的主体范围,以更好地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其次,《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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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当然应承担条约确定的义务。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类型,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该条约的基本要求有差距,必须就贿赂的内容,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等进行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并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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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与通常所见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形式的腐败不同,国外还有一种类型的腐败——政治腐败。在政治腐败中,手握政治权力的人并不必然直接盗取国家财产或者收受商人的贿赂,但是依然满足"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这样一个对腐败的定义。这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水门事件"。"水门事件"已经是经典的案例,简单来说,"民主党国家委员会"1972年租用了美国华盛顿特区的水门大厦6楼全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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