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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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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鹏 《法制与社会》2010,(21):12-13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通常与犯罪目的相比较,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加以论述,但犯罪动机通常被排除在犯罪主观要件之外,它不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本文通过对犯罪动机的论述,阐明犯罪动机在当代刑法中的意义,提出犯罪动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在刑法中确立其地位。  相似文献   

2.
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必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研究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属于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两个因素。准确认定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刘毅 《法制与社会》2012,(2):276-277
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村民上书求情”(民众之法感情)与犯罪动机承担着期待可能性相类似的功能.本文将期待可能性归于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中犯罪动机之下,发挥犯罪动机“特有要件”与量刑情节的功能,以达到符合民众之法感情,法之公平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赃款去向问题而导致贪污、受贿犯罪得不到法律制裁,这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是不符的。在主观上,这一错误做法混淆了犯罪目的与动机的概念,违背了刑法的立法本义;客观上,又无限扩大了侦察机关的举证范围与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建清 《法律科学》2003,3(4):73-80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6.
蔡永彤 《犯罪研究》2008,(3):65-68,71
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内容,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重要的因素,统称为罪过.  相似文献   

7.
犯罪客体属于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的另一犯罪论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不是犯罪主体的内容,而是刑事责任主体的内容.客观方面只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必要要件.主观方面是行为的过错,动机和目的只是选择要件.  相似文献   

8.
目的犯之目的争议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桂亚胜 《法商研究》2006,23(4):69-76
目的犯之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这种特别目的是犯罪故意之外的要素,而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之一。在存在范围上,目的犯有法定的,也有非法定的,而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目的犯之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9.
破坏生产经营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其客体是包括生产资料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在内的生产经营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犯罪构成上并不要求对象要件。其主观目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质上是一种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动机与目的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来使用这一用语,同时,动机与目的的相对性也使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以动机与目的之本质属性为根据,在"超过的主观要素"中划分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可行的。目的内容的客观性和动机内容的纯主观性是划分两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根本标志。在学理上,目的犯可以分为肯定性目的犯与否定性目的犯,单一性目的犯和选择性目的犯,实质上的目的犯和形式上的目的犯。刑法应当取消形式上的目的犯的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和认定困惑。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实属各罪的意志因素。  相似文献   

11.
行贿罪的目的是什么,翻开刑法教科书,就会发现都把行贿罪的目的归结为“谋取私利”。行贿罪的目的到底是不是谋取私利,不纯粹是个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对此进行研究很有实际价值。笔者认为,行贿罪的目的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谋取私利只是行贿罪的动机。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概念分析。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它反映着要达到某种愿望的意志。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内在推动力量)。行贿者的目的是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犯罪动机则不是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2.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学》2005,(4):3-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3.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远  葛进 《法学》2005,(4):16-1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勇 《法学》2005,(4):8-12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中华 《法学》2005,(4):12-15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16.
论犯罪构成要件类别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首先澄清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类别争论中存在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在此基础上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特点入手 ,论证了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作者认为 ,如果在构成要件中不包括行为人的人身特征 ,必然违背我国犯罪构成原理的基本规律 ,因而否定了在行为主体方面存在犯罪构成要件是错误的观点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作为行为的性质之一 ,不可能与行为主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并列 ,无论在立法层面上还是从定罪的结局来看 ,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犯性都不具有前置性地限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功能 ;理论上对具体犯罪客体的争论对于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毫无影响  相似文献   

17.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 ,犯罪构成理论应该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功能 ,但我国的犯罪构成却难以发挥其实践功能。对于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重新排列我国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顺序来解决。新的犯罪构成应按照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的顺序排列。  相似文献   

18.
读了你刊所载赵嵬、郑魁林的《试谈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一文后,谨在此谈谈我的一些不同看法:一、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不应是区别杀人与伤害致死罪的一般标志。在大多数犯罪中,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其行为是一致的,特别是在一些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动机甚至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里就  相似文献   

19.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很重要,但是,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显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问题涉及到心理学领域,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心理学意义,作一些简要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0.
刘峰  张飞 《法制与社会》2013,(32):240-243
新古典主义刑法学和目的行为论中的构成要件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故惠和过失不再是单纯的责任要素,三阶层体系本身不稳定。犯罪构成是认定成立犯罪的理论模型,根据犯罪发展过程的传统四要件排序,实质是在犯罪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犯罪构成的叙述性的有罪印证。在遵循四要件理论的哲学依据下,我国的犯罪构成应依次由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四要件构成顺序较为恰当,并且充足犯罪客体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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