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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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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刘律师,你好!
  我和前夫于2014年9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5岁的女儿归我抚养。但是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探望问题没有说清楚,现在我前夫提出要探望女儿,要求每周看望女儿四次,而且中秋节、国庆节和假期要女儿跟他在一起,而且每个寒暑假还要女儿和他生活一个月。我觉得前夫探望女儿是应该的,但是他要求的探望次数太多了,这会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我可不可以拒绝前夫的要求呢?  相似文献   

2.
Q:张律师,您好!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3.
《江淮法治》2010,(10):52-52
编辑同志:2009年6月,我和我前夫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们写明将双方结婚后购买的住房给儿子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子里,我搬到单位给我的一间单身宿舍住。现在,前夫已再婚,并且又购买了一套房子,而我由于经济危机被单位裁员。现在无房可住,生活困难。我想要回当时赠予给孩子的房子可以吗?  相似文献   

4.
《人民调解》2007,(7):43-43
问:我去年11月向法院起诉与周某离婚。法院于今年1月底判决准予离婚,儿子随周某生活,我每周可带儿子回来团聚一天。由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可周某在我带儿子回来一次后.就以种种借口阻止我探望儿子,令我十分痛苦。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周某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相似文献   

5.
《法治与社会》2008,(9):49-49
我与前夫离婚已有三年,当时5岁的儿子由我抚养。前不久,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把邻居家的小孩打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邻居要求我赔偿,我不愿一人来赔偿,于是就找到前夫要求他承担一部分。不料前夫竞以小孩与我共同生活,他已每月给付了抚养费,不应再承担此赔偿责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前夫有义务与我一起承担儿子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6.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7.
李兰 《政法学刊》2012,(3):25-29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解惑答疑     
探望儿子受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问:我去年11月向法院起诉与周某离婚。法院于今年1月底判决准予离婚,儿子随周某生活,我每周可带儿子回来团聚一天。由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可周某在我带儿子回来一次后,就以种种借口阻止我探望儿子,令我十分痛苦。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周某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相似文献   

10.
近年采,随着离婚率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探望权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虽说探望已作为一种法律写入婚姻法中,但在我国,其存在时间不长,人们对这种权刮认识还不够充分、深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对离婚这一情况才慢慢接受,而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还没有一个深入、透彻的认识,父或母往往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望,会出现探望权难以执行的问题,当然原因不止这一个,还有各方面的原因。本文就是针对你探望权难以执行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这一问题的产生的各种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12.
法律咨询     
爷爷奶奶 有没有探望权 来 信 2000年1月,我儿子和儿媳结婚,同年12月生了一个儿子。孩子一生下来就由我和老伴看护,精心喂养,细心照顾。不幸的是,2003年2月儿子与儿媳离婚了,法院判决孩子随他母亲生活。孩子被他妈带走后,我们实在太想念了,每个  相似文献   

13.
《法制与社会》2011,(11):61-61
编辑同志: 我与郑某结婚后生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3岁的孩子随郑某生活。离婚后我即外出打工而两年未归。上个月,家父来电话说我前夫郑桌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了他人,还签订了收养协议。我闻讯后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但遭到对方一口拒绝。请问:作为孩子的生母,我有权领回被前夫擅自送养出去的孩子吗?  相似文献   

14.
探望权是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我国实际增加的一个新制度。伴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随之带来的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阐述了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分析了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并就解决探望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应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20 0 1年 4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以下简称探望权 ) ,就是新增内容之一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探望权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探望权的立法依据探望权是指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立的。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探望权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虽说探望已作为一种法律写入婚姻法中,但在我国,其存在时间不长,人们对这种权利认识还不够充分、深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对离婚这一情况才慢慢接受,而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还没有一个深...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09,(12):59-60
法官: 我半年前与前夫因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商品房两套及少量基金,离婚时法院对我们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解,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平均分配。离婚半年后,我偶然得知:在我们办理离婚时我前夫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和另外两套房产。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规定,离婚双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就是说,大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孩子有探望大人的权利吗?也就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父或母,孩子想念他们或需要他们时,有探望的权利吗?按理说应该有。但《婚姻法》却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怎么办?  相似文献   

19.
法律咨询     
再婚又生育可以取消原独生子女待遇吗编辑同志:我与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5年前,我与前夫离婚,女儿随我生活。后来我再婚,并于不久前生了个儿子。我所在单位认为,我再婚又再育,有了两  相似文献   

20.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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