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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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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二同 《法制博览》2013,(1):234+23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交易中完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重要规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交付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交易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下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颇有争议,本文作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给出论证。  相似文献   

2.
沈晓奕 《法制博览》2015,(3):116+115
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它是指行为人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转让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相应对价,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真正所有权人就不能向买受人要求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展开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杨丹 《法制博览》2015,(7):208-209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现行《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其核心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在获得财产时,其主观状态是善意。但《物权法》对于"何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具体判断标准及判断时点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都出现纷争。对于善意的正确判断,需要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准确的判断时点,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韩伟 《法制博览》2013,(10):246+230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进而扩大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交易相对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合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但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善意抵押权人是否可依《物权法》174条的规定,与所有权人自身设定的抵押权一样,优先于抵押物真正权利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是一个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交付是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然而物权法第106条却没有明文指出观念交付是否也属于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比如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对此争议进行研究,探析了肯定说、否定说。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联系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得出我国采用否定说较适宜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王慧恺 《法制博览》2015,(6):141+140
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的规范很少,但条文的欠缺并不能否认着占有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在日常的交易中涉及占有的情形非常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也很多。而善意取得作为最能凸显法学上价值衡量和价值判断的一项物权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甚是复杂。因此善意取得中的占有移转问题更需要进行法理上的梳理与总结,通过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8条修订的评述厘清不同占有移转方式在善意取得中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对德国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历史发展、基本内涵及相关法条的介绍,来评析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各自的优劣,并分析德国选择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因。最后,通过对比中德两国的社会、法制现状,在衡量制度本身的价值目的和自洽性、延展性的同时结合法律传统、立法技术等因素作出选择。指出中国应当有取舍的继受德国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选择一条坚持独立性、坚持有因性加表见代理作为替代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近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善意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有效的保障商品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促使市场正常的运行。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加入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简要谈了一下笔者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并且提出了不成熟的完善意见,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9.
崔娟娟 《法制博览》2013,(11):96-97
《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然而现行不动产善意取得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认识。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各要件的具体含义历来都是争议的焦点。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应该区别立法也是学者们关注比较多的问题。笔者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三个方面来阐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同时,更加的注重公民财产在交易时的保护。财产体系中,不动产的比例就占到很大一个部分,基于这个原因,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就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有时很可能决定在法律行为基础上的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是否可以生效。因此,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研究,在理解物权变动方面和准确的适用法律法规,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中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然而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分歧点。善意的认定标准应在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应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其主观方面无重大过失;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应将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在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保障民商事活动的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如何正确认定表见代理行为,不仅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面,而且对于促进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中德两国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学说入手,对其构成要件的共性和差异进行分析,以期能对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修订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13.
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授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范围与功能显著大于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仍然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二者在适用范围、功能及路径上所存在的显著区别,使二者具有并存之必要.  相似文献   

14.
如果我们看到中国人在努力为生活立法,我们就看到了中国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引起广泛讨论。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共5编20章268条。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作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制,决定了它将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之一;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今日中国保障私权、扩大民权,实现文明宪政、轻松生活具有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颁布的《物权法》确立和完善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人们在法律行为中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的内容之一。不动产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在理论上还包括附加于土地和房屋的物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的必要性以及作用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6.
涂甫 《法制博览》2013,(2):144+141
一、裁判要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当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物上的请求权。信赖利益是指无过失的善意当事人基于信赖另一方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可期待利益,因此当该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无法实现时,法律要保护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为衡平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冲突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试着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效力其作出简要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的范围是第三人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既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又包括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同,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9.
黄圣楠 《法制博览》2013,(6):215-217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当事人的申请登记行为是启动登记程序的前提。申请登记行为不仅须当事人意思合意,还须双方共同配合实施方能完成,任何一方基于其利益考量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登记程序无法启动,也就不能达到完美物权的效果。为使社会经济秩序安全有序,有必要赋予登记权利人登记请求权以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20.
陈妍桔 《法制博览》2015,(7):158+157
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交易的出现而出现的,内幕交易作为危害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一直是各国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来规制内幕交易行为,但实际上大量的内幕交易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对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本文着重分析内幕交易监管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对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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