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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由一则案例引出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两种不同观点争论的实质在于盗窃罪的保护客体,即盗窃罪保护的客体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是除所有权之外也保护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实际上盗窃罪保护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对公私财产的合法占有,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应该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
潘宇 《法制博览》2013,(11):154-155
在刑法理论上,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正确把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成为办案中的一个难点。从犯罪的客体出发,抓住敲诈勒索罪侵害法益的不同内容,是准确把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特征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犯罪对象无法取代犯罪客体,发挥后者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犯罪客体有助于揭示犯罪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础要件,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4.
符沁莹 《法制博览》2013,(11):22-23
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当今社会,由欠条展开的财产犯罪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分析,一是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着手,二是从欠条是否为财产犯罪对象的法律评价出发。欠条不具有经济交换价值,不是财产犯罪中的财物;但欠条能否作为财产性利益,需要以是否发挥了财产价值及其发挥价值的大小为标准,进行具体评价。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安全,故意伤害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是由于其它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为了追求一个结果的发生而放任另一个结果的发生,这种损害结果仍然没有超出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谭智文 《法制博览》2023,(23):107-109
盗窃罪一直是我国重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罪名,本文从盗窃未遂的概述入手,讨论了《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特殊盗窃犯罪未遂与普通盗窃未遂的认定差异,及目标为数额较大财物的盗窃未遂行为入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了盗窃未遂的处罚,旨在完善我国的盗窃犯罪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相似文献   

9.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10.
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学犯罪论的基础。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称之为犯罪,是因为与行为有关的要素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客体四个要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人)。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单位是人格化了的组织系统。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根据犯罪时的心理态度的不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犯罪客体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模式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有重要的影响。然而,犯罪构成概念的使用和体系的设置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概念和要件之间存在着矛盾、竞合、不相协调等问题,本文拟就此提出几点质疑。  相似文献   

11.
金祥 《法制博览》2015,(4):108+107
侵占罪犯罪对象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学术界的研究过程中异议比较大。由于立法性的不严谨及有些学者研究的相关理论不够具体深入,在现实生活的运用当中有些概念出现了混淆的状况。从刑法的有些法条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遗忘物,又称遗失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人在本文当中对侵占罪犯罪对象进行了简单的剖析,希望在现实生活当中大家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精神上真正做到刑罚的均衡与公正,才能为法律赢得尊严。盗贪有别尽管宪法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也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法律对小偷和贪官的不同对待,却很难说刑罚与刑罚之间实现公正基础上的均衡或者平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  相似文献   

13.
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破坏力是以其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若能剥夺其犯罪资本,就能剥夺其犯罪能力,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考虑对有组织犯罪建立严格的没收其财产的制度。我国目前的刑法在这一方面尚存在着不足  相似文献   

14.
田椰子 《法制博览》2015,(5):87-88,46
学习刑法,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刑法,简而言之,刑法就是规定何为犯罪,犯罪后应受何种刑罚处罚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至于刑法的根基,往往被大家多忽略,但如果说刑法是无根之木,这也是不易被接受的。作为一部关乎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法律,其根基何在,是值得探讨的。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根基,在于保护人类的需求、满足共同的社会心理。探求刑法的根基,对于整个刑法这一部门法的学习来说,是最迫切而且是最首要的。  相似文献   

15.
近几年来的统计资料和有关研究表明,盗窃公私财物是最常见的一种少年犯罪类型,占整个少年刑事案件的80%左右,且居高不下;少年盗窃案件中的初犯、偶犯占 85%左右,大部分案件犯罪情节一般,一部分案件则属情节轻微;之所以会出现少年盗窃案件发案率高而情节严重者则不多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与成年人不同。所以,认真区别少年盗窃案件中的多种不同情节,特别是正确理解情节轻微问题,对于执行新刑法、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独生子女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据笔者近期专题调查,某省少年管教所、女子监狱目前在押未成年犯中系独生子女的(以下简称独生子女犯)共有188名,已占到未成年犯总数的17.62%,是1990年的6倍,并继续呈上升的趋势,从调查分析独生子女犯的特点可以看出,他们的犯罪与家庭教育缺陷有着密切关系。一、独生子女犯的构成特点(一)侵财犯占多数侵财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押188名独生子女犯中盗窃的72名,抢劫的69名,奸淫幼…  相似文献   

17.
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刑法》第356条的性质界定不清晰以及毒品犯罪"从重从严"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冲突等原因,解决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构成毒品再犯的问题,需要考量刑法对再犯(包括累犯)的评价体系,结合法律解释原理,对该问题进行理论和法律的双重破解。既有的通过竞合理论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来对未成年人不构成毒品再犯进行论证的思路,其结论虽然可取,但论证理由存有瑕疵。要论证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毒品再犯,需要梳理我国刑法对再次犯罪的评价体系中各项制度间的关系,特别是累犯与再犯刑法评价的异同,结合刑法当然解释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而得出未成年人不能构成毒品再犯的结论。该结论既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评价体系,也顺应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从宽的趋势。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贪利型犯罪已经成为危害公私财产安全,危及社会稳定的首要犯罪类型。因此,我国通过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多方面打压贪利型犯罪的高发势头。但是,贪利型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本文将从犯罪心理特征分析贪利型犯罪的成因与共性,希望为剖析与预防贪利型犯罪与心理矫正的提供一些见解与方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案例入手,阐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含义、沿革和新旧条文比较,通过介绍侵犯法益的不同学说,指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所采取的学说及其合理性,再逐一阐释了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内涵及认定标准,最后从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三个角度来解决所提问题,得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能认定为"犯罪"所得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中许霆是在银行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行为取款,银行柜员机相当于电子营业员,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侵占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中并无对利用柜员机故障超额取款行为的明文规定,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应符合人性,从人性的角度考虑,也不应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许霆超额取款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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