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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不存在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书面约定。在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结束这种劳动合作关系时,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对此应当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的解除,还是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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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一旦欠缺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有时并不是很容易就能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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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须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它用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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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2+129-F0002,F0003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待遇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继续工作期间,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之前劳动合同的延续期间。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中级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终局裁决部分事项的民事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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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统筹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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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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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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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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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因维护自身权益而引发的一种利益冲突。本文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成因后,从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共同体和依法合规适度维权的观点,引导双方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以减少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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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产生于社会劳动关系形成之后,发生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之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劳动争议的客体,具体包括行为、物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等,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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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中,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问题占了很大一部分,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大肆约定各种违约金束缚劳动者,而有的劳动者又不懂法草率签合同,盲目跳槽,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往往因双方协商、沟通的少而产生纠纷。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较《劳动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下面结合两个案例来说一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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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减轻其相关的社会责任担当,采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等予以规避。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用工关系,不仅要看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的实质内容,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标准来衡量、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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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19个工作岗位由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申请。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职工刘某等人的加班工资一分钱都没拿到。他们认为劳动保障部门存在过错。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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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导刊》2007,(7)
视点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同“定终身”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6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四审,草案新增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定下“终身”,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草案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以“法律责任”一章为例,共16条规定,13条半都是约束用人单位的,还有1条针对行政机关,仅剩1条半约束的是劳动者。该草案如获通过,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撑开“保护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