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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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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对主诉检察官试点所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 第一、提前介入权。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这是主诉检察官行使监督权利的最重要的表现。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便于从速从快地配合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限。同时,也有利于在庭审过程中有理、有力、有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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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我国检察机关各项改革中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改革。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各类刑事案件及出庭支持公诉中独立处理案件事宜的权力。但在漫长的检察工作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压力,难免要出现办错案,甚至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的现象,这就无法回避放权与滥用职权的矛盾,因此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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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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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实施打破了用行政办法管理案件审查的旧模式.改变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了以主诉检察官为案件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制度.从而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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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制”实践的六个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改革中推出的一项新制度,其意义在于按照司法规律探寻公诉工作的新机制,探求检察机关内部权力机构的新的合理性。几年来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主诉检察官享有对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包括起诉决定权、退回补充侦查权、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权、接待当事人、辩护人方面的事务权等,不仅充分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了责与权的基本统一,更重要的是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其责、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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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并全面推行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办案效率由此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主诉(办)官业务水平、办案能力参差不齐,在减少审批环节的情况下,案件质量确实面临着现实的挑战。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改革应与之配套进行。在积极推行主诉(办)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主诉(办)官办案质量的保障机制。为此,从2001年9月起,我院开展了案件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经过两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基本建成了配套较为齐全的业务规章制度、办案督导员的设置和计算机实时监控办案的“三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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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建立后,极大地调动了检察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因此,在健全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有必要对办案质量督导工作进行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督导制度,加强对办案质量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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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制定相应的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依法办理了大量案件,对于强化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践看,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制还应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诉”职能。 一、保证主诉检察官的数量和质量。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 一般旗县检察院,年受理案件为80-15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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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使原来案件质量的事中监督改变为事后监督,如何有效的进行监督,使案件的质量问题能得到可靠的保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对主诉检察官工作的监督考核是“马后炮”,检察部门内部没有必要再实施监督,仅依靠法院审理最后把关就行了。笔者认为,对主诉检察官工作的监督虽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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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二者之间不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审查起诉部门行政负责人只领导部门的日常行政工作,而不能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进行干涉;如果其对主诉检察官已经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复议,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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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产生的背景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呢?从全国最早探索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各地方检察院看,是在1997年以后,这一年的五月1日公布实施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起诉部门普遍感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对公诉工作和公诉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的办案体制与工作状况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种弊端与不足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1.案件层层审批,层层把关,办案工作充斥着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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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是检察长,主诉检察官是由检察长授权、受检察长委托独立办理具体的个案,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因此,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的领导、监督和制约尤为重要,这是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是代行检察长职责管理、领导和监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分管检察长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领导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事务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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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一直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而单纯在监督之外再设置监督,又容易陷入无穷无尽的层层监督的桎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并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要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求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特别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执法办案权将交由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行使,在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下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检察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