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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不谋而合。崇尚民法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的性质,坚持民法平等、自愿和诚信等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下民法精神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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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带来了近代民法的弘扬,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近代民法“契约”精神向经济法“身份”观念的转变,然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又要求限制“身份”的日益扩张,从而使得民法“契约”精神得以回归.在这种历史循环背景下来考察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就会发现两者在人本哲学基础、社会价值演进和主体类型划分三方面的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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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5):91-98
“旧民法”和明治民法是日本民法近代化道路上两块最重要的里程碑,两者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存在着方方面面的差异。本文分析了两者的相似与不同之处,并揭示了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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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而民法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体系的基石之一就是实施民法,崇尚民法的性质,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就民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之间的联系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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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相关理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够使民法的理念得到弘扬,最终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支持下,完成民法理念的终极关怀。民法理念的高度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我国社会之中存在着一些民法理念相缺失的现象。因此,发扬和培育民法之中人格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满足法治建设之中的要求,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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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理想,要实现这一理想就必须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因为,民法的平等精神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民法的自由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灵魂,民法的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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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治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3-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代内涵及法治价值目标影响着民法文化的内涵与特质。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建构当代民法文化具有必然性但也存在现实障碍。要建构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法文化必须采取两项对策: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大力倡导自由主义精神,建立并完善市民社会;以民法文化的基本理念净化传统文化与道德,建构一种融传统文化与道德和民法文化于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型民法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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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及民法的完善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应通过民法的人本、民本理念、平等理念、自由与秩序理念、诚实信用理念以及公平理念的养成,切实发挥民法的人文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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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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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的解决影响到我国法治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民间纠纷应当根据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兼顾社会的复杂性和“地方知识”的特殊性,通过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理性沟通实现二者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妥协、让步、合作与支持,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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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86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所呈现的历史局限性和滞后性与当今和谐社会指向的内容产生了利益格局的异化,为此,以和谐社会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宗旨,来重新审视和塑造我国未来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同时,借鉴中外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规范和定位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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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跨学科概念,具有美学本源、哲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和实践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围绕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这四个方面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包括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守法保障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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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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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治文明与公民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包括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内容,法治文明、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法治文明形成的历史过程决定现代法治必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和谐,保障公民权利贯穿于法治文明的各项内在要求。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通过改进公民权利规定、进一步合理约束政府权力和完善公民权利表达与救济途径来实现。此外,针对社会中特殊群体,国家须采取特别措施,以真正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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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应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是前置型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是外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中;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为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