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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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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10,(4):F0002-F0002
重庆: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一审被判无期 2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一巾级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案进行公开宣判:彭长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相似文献   

2.
2003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昌吉监狱原党委书记、政委曹洪傲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洪傲在任昌吉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人民币17万余元、美元1万元,构成受贿罪,另外还有19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其非法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3.
论点集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重刑惩治陈明栋撰文指出:前不久,河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人民币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余元人民币、9万余元美元、4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刑4年,因滥用职权被判刑3年。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此案引起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问题的思考。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相似文献   

4.
张咏 《特区法坛》2006,(4):52-5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5.
2009年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审判决: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19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509840元。  相似文献   

6.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难的思考张召卷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后,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办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理解尚有差异...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笔者仅就家庭成员能否成为此罪共犯问题通过一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刘某及其妻王某拥有巨额财产。刘某名下存款200万元,其妻王某名下存款80万元,而二人的合法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刘某之妻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呢?  相似文献   

8.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关注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其他证明因素较为忽视。通常犯罪分子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合法收入,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的查处对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分析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的判例极少的原因的基础上,探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具体条件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相关背景出发,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适度性,并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以期为我国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七)具体制定中能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定刑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犯罪构成、法律逻辑、举证责任、中外比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系统探究的少之又少。“并重论”和“协调论”为我们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相背离、加剧控辩失衡、陷入“口供主义”误区等困惑,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拒不中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17.
2003年11月26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纯犯受贿罪,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706963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款物折合人民币2055869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相似文献   

18.
《法人》2011,(11):77-79
10月上旬,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煤炭运销总公司总经理赵生龙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生龙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似文献   

19.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立法的必要性 1、正确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用。腐败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是社会诸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惩治腐败也不是靠一个机关、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罪名可能解决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足以对付泛滥成灾的腐败现象”的幻想。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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