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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2):18-20
甬政发[201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1月19日宁波市地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信息共享管理,提高地理信息服水平,推进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高效应用,促进智慧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地理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宁波市测绘管理办》、《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建设维护、共享用、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是指根据经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宁波市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宁波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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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9)
<正>(2014年9月17日)沪府办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促进监管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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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5)
<正>(2015年7月13日)沪府办发〔201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201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0〕30号).经评估,该管理办法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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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8)
<正>京建法[2015]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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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
<正>(2015年1月21日)沪府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