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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某于2006年3月22日被某商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商标公司)聘为业务员,2、3月份为试用期,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600元加业务提成。4月初,商标公司要求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某些条款不合理,经双方协商不成,林某提出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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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久前,我与刘某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协议书的内容如下: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刘某不承担抚养费用;现有一套住房归我所有,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我保管使用。协议内容是我们双方商定的,也都签了字,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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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掀起结婚高潮.但一些“新现象”也令人担心。 离婚没有缓冲期。以前夫妻离婚须由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介绍信.经村、居委会调解,调解无效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商离婚。现按新《条例》,只要双方事先协商好.离婚程序非常简单。婚登机关10分钟内就可当场发给《离婚证》。民政部门还强调,对于离婚绝不允许再出现先向当事人进行司法调解再受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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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村民林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不久出了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却丧失了性功能。林某对陈某隐瞒了这一事实。新婚之夜,林某借故不与陈某同房,但婚后第三天,陈某还是得知了这一情况。陈某不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林某答应离婚,但认为当初自己曾按照习俗给予陈某结婚礼金33000元和不少首饰,陈某应予返还。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婚,陈某应当将33000元及首饰等彩礼返还给林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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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邹女士和马先生于2012年4月6日协议离婚,并在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邹女士抚养婚生子,马先生每月25日支付抚养费1300元,从2013年1月起每年每月递增1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双方离婚后,婚生子随邹女士在厦门湖里区生活。因马先生未依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邹女士多次要求马先生支付均遭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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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闹离婚。在自行协议离婚时,我们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均无异议,但在时6岁儿子的探视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我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但条件是我可以随时探视,可男方不同意.说随时探视会影响孩子的学习。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新婚姻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读者夏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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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林某,在公司工作近一年,月工资2000元。一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找林某谈话,告知公司要解除其劳动合同。林某当即递交了在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早孕的病历和证明,并提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次日,该公司负责人再次找林某交谈提出协商解除,因解除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谈“崩”了。数日后,公司向林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林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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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宋某与邻村女子江某于2004年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3日在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8月27日,宋某江某的双方父母及其亲属牵着抱着两个未成年孩子来到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称宋某江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二子,最近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赌气冲动之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父母和其他家人均不知情,其子女大的7岁,小的才10个月,其境可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通知双方父母进行劝导而当场登记,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况且当事人的另一子女末满周岁属违规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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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林某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10月李某伯父去世,因其无子女,临终前他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一栋及存款两万元让李某继承。2003年11月,李某与林某协议离婚,但对通过继承所得的房屋及存款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林某以房屋及存款两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由要求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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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是北京近郊某村村民,已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2007年7月到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后,该公司得知于某参保了农保,经协商将保险金折成工资支付给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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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0.6平方米。最近打算将90.6平米房屋出售。为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90.6平方米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并由其出售;120平方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先生竟然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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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初春某日,临澧县陈二乡某村委会主任杜某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求助.杜某称,该村先天性智障女村民张某一年前因家庭变故丢下同为先天性智障的丈夫陈某和孩子,离家出走.最近得知张某已在澧县与另一男子黄某同居,并已怀孕,两地村组织虽多次出面做工作,但张某不愿再回到丈夫身边,也不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迫于计生工作的压力,杜主任希望婚姻登记机关能上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评析
本案属于智力残疾人离婚的案例,虽然案情特殊,但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为张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如需解除婚姻关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理由如下:
第一,不符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