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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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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确定利益说虽然暂时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但未能从根源上剖析不正当利益在贿赂行为中的性质。行贿行为本身就具有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并应受刑罚惩罚,利益的正当与否可以作为量刑考量而不应作为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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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102-105
刑法第390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关键因素,然而如何定性“不正当利益”,并确定其判断标准,虽然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但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依然存在。本文在综合分析已有观点基础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及其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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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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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将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必备要件。这就意味着要认定某一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就必须先探究行为人在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目的,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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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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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界定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关键在于解决不确定利益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才有现实意义,因而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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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成共识。但同时,对于"不正当利益"如何界定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界的难点问题,针对上述难题,笔者结合实践试对此问题作些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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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在导致难以界定其属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行使、无助于对受贿罪的惩治等诸多弊端。以及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性质、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有利于打击受贿罪并符合国际立法湖流等理由,本文建议取消谊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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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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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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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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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利益在当前实务操作中,事关行贿案件的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行贿人谋求利益的多样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如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成为当前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正是从实务出发,讨论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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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使得行贿罪的适用空间比较小。为严惩行贿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更为适宜的解释,更好地运用行贿罪打击行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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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从行贿罪的立法宗旨讲,这一要件的规定有悖于立法理念;从司法实践中看,该规定严重束缚了司法实践。因此,借鉴国际立法在贿赂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对我国的行贿罪立法进行改革,废除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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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作为曾经的中国首富,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媒体全程报道了该案的审理进程。对该案涉及的一些罪名,媒体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单位行贿罪由于涉及国美公司及黄光裕本人,因此该罪能否认定,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格外引人关注,有关行为性质认定依据的争议也比较大。随着该案二审的宣判,有关争议也尘埃落定。作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模糊的法律问题比较好地给予回应,其影响将比较久远,判例效应也将十分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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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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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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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统计,2012年行贿案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22.2%,2013年占23.4%,明显低于受贿案件数。这种现象与立法有关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一、不正当利益的形态划分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类,是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利益的合法与否,可以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照利益被获得的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