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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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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2.
一、审判长的法律涵义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的,通常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审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其主要职责是在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本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及其与审判相关的事务,主要作用如下:一是在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六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也作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5.
一、合议庭审理案件,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合议庭必须坚持集体活动。但要在审判长统一部署、指挥下进行。合议庭组成后,其成员对确定承办案件的工作计划和调查活动,庭审调查和评议活动,即从立案到结案的全部活动都应参加。对承办案件的工作,合议庭成员可以实行分工负责,但要互通情报,交流意见;开庭审理和评议、宣判活动必须由合议庭集体参加。另一条是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其工作的着力点和作用的发挥度。就现有审判实践而言,审判长不是行政领导:首先,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协调工作完全围绕审判展开,而不是对人的领导,没有行政领导人的任何特征。其次,审判长在案件决定权上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平等,一人一票。能够和人相联系的唯一的一项职权是确定案件承办人,但确定承办人并不导致案件和审判长相分离;审判长仍然对这个案件负责,仍然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审理的具体细节进行指导和决定。最后,如果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不服从,或者业绩平平,审判长对其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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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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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法院落实合议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完善合议制度,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逐步建立了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运行机制。 (一)还权于合议庭,逐步强化合议庭职责。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限定和规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权限,严格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限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类型,减少庭务会、扩大合议庭、审判长会议研究案件的习惯做法等方式,逐步还权于合议庭,保证合议庭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完整统一,初步实现了院长、庭长从审批案件到担任审判长审案,审判委员会开始从主要研究案件到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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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仪  李惟 《检察风云》2006,(19):42-43
2006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该案是上海市受理的首起引渡审查案件.根据我国引渡法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齐奇当天亲自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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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与助审员组成合议庭时由谁担任审判长?编辑同志:审判实践中,常有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对此由谁来担任审判长,有两种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担任审判长。也有人认为,助理审判员是协助审判员工作的,审判长应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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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虽然废除了党委审批案件的习惯作法,但合议庭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尊重。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定罪量刑后,合议庭才得开庭审判。审判长为了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往往记得互相配合,忘了互相制约。尽管案情发生变化,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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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诉人与辩护人、审判长换位思考,是指公诉人在庭上、庭前预测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所适用的法律可能提出哪些问题和质疑,可能钻哪方面漏洞,其辩护的策略、方法、观点、意图是什么;预测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所适用法律持的态度,以及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简言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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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选任制的缺陷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积极的 ,但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 ,其选任程序同合议庭的特点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之间有矛盾 ;其次 ,选任出的审判长是临时的还是固定的、是一种职务还是一种资格、权力是大于还是等于合议庭其他成员等并不明确。最后 ,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理由并不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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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权 《中国审判》2014,(3):73-75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合议庭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合议庭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审判长的角色定位,审判长角色定位不准会使改革偏离方向。笔者认为,从审判管理学的角度看,审判长的角色是由合议庭的结构决定的,而合议庭的结构又取决于合议庭的构成要素及其审判活动规律。合议庭是介于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一种不固定的审判组织,审判长是合议庭的一个职务称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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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某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几次公开审判,发现有两个问题。 一、在有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审判长不是由庭长担任,而是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担任,庭长只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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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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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合议庭的法律地位问题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是由三名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集体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临时性审判组织,组成于案件受理之后,解散于案件审结之时,因此,根据其任职时间短暂的特征,可以称之为“临时合议庭”。固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解决审判机制相对滞后与审判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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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概念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科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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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运作机制是以实现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功能为价值取向的操作规程。理顺和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必须强化横向运作机制在案件审理中的决定作用,同时对纵向运作机制加以规范和约束,真正还权于合议庭;充分发挥纵向运作机制在案件审理中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以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应着眼于:一是立法明确法官独立,二是提高法官素质,三是健全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机制,四是完善审判长和案件承办人制度,五是完善陪审员制度。合议庭纵向运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应立足于:一是理顺合议庭与庭长、院长的关系,二是改革完善审委会运作机制,三是废止上级法院的指示、批复权。上述意见和建议,如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加以借鉴,必将有力地推动现行合议庭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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