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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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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权是船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生命、健康受到伤害而享有的权利。在船员外派活动中,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通过船员与劳动服务机构的合同、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的合同联系起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践中对于船员人身伤亡赔偿产生较多问题。以下,笔者将对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在引进人才的同时,也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劳务输出。船员外派即是劳务输出的一种。我国外派船员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一种是通过船员外派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的外派船员雇佣合同;另一种是通过船员管理公司将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船员派到国外船舶工作。我国船员外派雇佣协议,无论船员是通过外派服务机构与外国雇主所签的,还是船员管理公司直接派到外国所有人的轮船上工作,都构成与外国雇主的劳动雇佣关系,外派船员应当享受到按照国际私法适用原则的相关国家的劳动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社会化,劳务关系则外延广泛。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辨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找寻出船员在雇佣过程中受伤,船东承担相关责任的正确法律依据,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典型特征给其劳动关系的认识带来困难,科学准确地界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根据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组合成雇主与派遣劳动者形成一重劳动关系,这一重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两个层次之间分别运行。  相似文献   

5.
船员外派法律关系打破了传统的法律关系的二元主体论,该法律关系一经成立,即形成由船员外派企业将船员雇佣后提供给境外雇主使用的新型多边的法律关系.这种变异了的“非标准化”的法律关系势必影响到作为主体一方的外派船员的权利保障.我国应在《海商法》中加入“船员船舶优先权的保障”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入“事实雇佣合同”的规定,使外派船员和境外雇主的法律关系能得到强制性的立法规制,同时要规范船员外派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相似文献   

6.
船员外派人身伤亡案件中船员服务机构地位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员外派是指船员被选派到境外,且通常在外籍船舶上提供劳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把船员服务机构定义为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船员外派中船员服务机构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厘清船员、船员服务机构和境外船东三者关系,从而确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此类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根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涉及到四方法律关系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比一般的国内劳务派遣、乃至一般外派劳务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根据协议附件规定的契约内容,协议规范的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能否被定性为多数人所认为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值得商榷。由此,对各方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变化应当引起注意,通过比较分析明晰涉台船员外派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适用是探求更好保护涉台船员权益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陈根 《法制与社会》2015,(5):255-256
所谓超龄职工是指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劳务提供者.这些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正常劳动者一样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阻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事由?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雇佣、承揽、劳动、劳务的相互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不少争议,特别是这些关系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司法实务操作不一,导致部分案件缠访、缠诉,亟待澄清认识。在此,笔者另采一思考角度,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关条文为思考主线,追本溯源,探究立法者或最高人民法院所欲对相关问题的定性或定性的方向,从以下六个方面辨析其相互关系,以期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思考之一——《解释》所指雇佣关系应为狭义的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极为相近,也易混淆。在《解释》出台前,如果说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主要还  相似文献   

10.
肖竹 《法学》2021,(2):160-176
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的体系化研究不能被逾越以致被忽略。源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控制劳动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可以为雇佣(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提供解释路径。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的体系化展开当以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为制度构成,包含各从属性下之要素特征及其在雇佣(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角色与权重;需在捋清从属性劳动与平等性劳务给付区分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探讨劳动力使用形式的变化对从属性认定标准的不断挑战,特别是对当下零工经济、平台用工背景下该理论的解释张力与适用能力予以反思并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1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化,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时也变得难以界定了。为了对两种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文先从雇佣关系的定义着手,进而简要地阐述其与承揽关系的联系,再以劳动关系为中介,试就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进行探讨,如二者的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支付报酬、承担责任等方面的不同。最後得出,在实务中区分二者,就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2.
姜华  宋洁 《中国律师》2009,(3):57-59
我国《劳动法》和于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调整了所有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劳动关系。其所剩的零散的雇佣活动,像家庭雇佣保姆、业主雇佣司机等现象,大都存在于家庭及消费、流通领域,与工业无关或关系不大,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实践中,这类现象被称作雇佣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一般不适用这类雇佣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雇佣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德敏 《河北法学》2005,23(7):140-143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16.
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应是同质的社会关系,只是随着社会化的进程导致法律调整方法发生了变化,现阶段司法实践对两者的调整分别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两者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局——救济途径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责任后果不同。  相似文献   

17.
沈静 《法制与社会》2014,(1):248-249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个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认定都较比较模糊,司法人员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常常陷入法律适用的困境。本文拟通过案例剖析的方式,对个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8.
学生兼职时与用人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有多种可能,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黄绮 《中国律师》2013,(5):65-6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既满足了企业效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需要,又有利于扩大就业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一、我国劳动立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过程中,"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与传统的雇佣模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三方主体: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且三者之  相似文献   

20.
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与理论研究滞后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不足直接相关。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主要由7项基本要素构成:劳务派遣合同的适用条件、可续签的次数、累计持续时间、向直接雇佣和不定期合同转化的条件、劳动派遣的形态、登记和报告要求、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可见,我国劳务派遣的整体规制水平处于国际低端,因而调整思路为适度提高,调整重点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制。具体制度改进方面,建议确立登录型和雇佣型两种方式、建立许可与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性质、限制派遣合同的续签次数或持续时间、建立向直接雇佣转化的机制和完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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