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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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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有如下重大问题:即它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如此就使仲裁机构存在的基础——中立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则受到了动摇,使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为此,结合仲裁制度产生的基础、仲裁性质和中国国情(中国的商会还不成熟),我们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改变仲裁机构设立完全由行政机关干预或主导之状况,而由立法机关来主导、组织。  相似文献   

2.
目前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诸多争议均与仲裁法第14条有关。该规定可以看成立法者综合考虑立法技术和当时社会现实后有意采取的模糊化策略。有关行政部门及部分仲裁机构强化行政性的举措导致了明确仲裁机构性质的呼声高涨。在目前的形势下,如果要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只能确定为民间组织,而要明确为民间组织必须正确看待部分仲裁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和组建仲裁机构时国家的投入,并建立起有利于机构宗旨实现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预见,围绕仲裁机构性质问题的话语之争和实际力量博弈还将继续。  相似文献   

3.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一)目的自从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大陆地区成立的仲裁机构已达202家。③为了了解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和仲裁机构的发展和完  相似文献   

4.
我国专利法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规定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私力救济,以及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对于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占重要地位的社会救济手段(仲裁)没有涉及,而目前对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都存在一些不足,这一领域社会救济手段的缺位与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向的时代背景不符合,也无法满足专利侵权领域的实际社会需求。本文提出应该在专利侵权领域构建仲裁制度,并对专利侵权制裁的定位、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参照事业单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旱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6.
李凤琴 《法治研究》2011,(11):62-67
仲裁机构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承担的是管理和服务职能,其是否应当对仲裁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仲裁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美、英、法三国立法代表着三种不同的仲裁机构责任豁免立场。目前有些仲裁机构则通过仲裁规则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但是否有效值得商榷。我国立法关于仲裁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缺失,应当在认清我国仲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当事人与仲裁机构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从仲裁机构应当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的仲裁政策出发,同时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建我国仲裁机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胡滨斌 《行政与法》2006,(4):125-126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妥协和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8.
商事仲裁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等城市为代表的商事仲裁机构运行日趋成熟、作用日益明显,但同时又普遍存在性质定位不明、人事财政行政化色彩浓厚、东西部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本文认为在解决这些共性问题基础上,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广西商事仲裁机构更应该关注自身个性问题,结合区域实际选择商事仲裁机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9.
不少人担心,缺乏诚信,信用不佳,这种社会状况下开展仲裁,仲裁员的行为和裁决的质量缺乏保障,难以实现仲裁的公平和公正。机构仲裁便于监管和控制,既便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控,也便于国家以种种手段和渠道对机构实施监管并间接监控仲裁员(至少在中国如此,因为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撑下由政府部门设置和主管的),中国的机构仲裁的现状尚且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不良表现。当然,突出的表现和问题是一些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案甚至严重违法招致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即是对这种现象和担心的反映,也是试图应对这种现状和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努力。此时此地,讨论没有机构监管的、国家监管显然较弱的临时仲裁,实为奢望。一旦开展临时仲裁,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严峻。  相似文献   

10.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现代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不应将仲裁服务归入私人商业服务.仲裁服务与律师法律服务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相似文献   

11.
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仲裁业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所构成的四位一体的仲裁监督体制之中,各监督方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效用,且各自应当有着不同的位阶取向。然而,我国仲裁立法的不够科学、仲裁协会的缺置以及社会监督的不受重视等问题,制约了我国仲裁机制解纷功能的发挥。结合我国仲裁环境的现状,就监管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仲裁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兼及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构仲裁是仲裁发展史上的成熟形态,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确认模式因仲裁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在对仲裁机构作了界定之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三种模式:法人形态、公司形态和纯民间形态。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历史的桎梏和实践的现状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不清。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法人,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仲裁委员会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观点,本文认为已是历史的产物,为了顺应仲裁的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和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仲裁服务市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挑战.本文认为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以将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  相似文献   

13.
我国《仲裁法》并未对仲裁地和开庭地点进行规定,而是使用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这样的术语。我国实行机构仲裁制度,然而即使在机构仲裁的前提下,也有必要区分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界定并区分仲裁地、开庭地点具有重要意义,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和趋势、有利于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可以有效解决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问题、有助于澄清和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由于我国《仲裁法》未规定仲裁地这一核心概念,我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都存在理解偏差,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为明显。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应明确界定并区分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和开庭地点这三个重要概念。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范围内兴起ADR运动之际,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正纷纷进行改革、改制以求发展。但是,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缺位却成为困扰我国仲裁机构完成实质性转型的重要原因。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精神和深层动力,它对仲裁机构的管理非常有借鉴意义。笔者结合仲裁机构本身的角色定位,引入企业文化的概念,提出了在仲裁机构内部构筑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仲裁机构是仲裁的组织形式在临时仲裁的原始形态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形成的,协助或服务于仲裁活动,制定并向争议当事人推荐使用仲裁规则的常设性组织。其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可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仲裁机构的终止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毛建岳 《时代法学》2008,6(4):85-90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不仅深得广大有识之士的认同,亦得到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的强大支持。但在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无论是仲裁界的思想观念,还是目前仲裁机构的运作实际,都存在针对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异动倾向。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区域、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关、仲裁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仲裁协会与仲裁机构间的关系等方面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原则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序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仲裁事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尤其是素有中国“南大门”之称的广州,目前已成为全国仲裁发展最有活力的城市之一。《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七个试点机构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仲裁法》的贯彻实施,通过不断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完善自身建设、拓展仲裁业务,九年来受案数量和案件争议标的额一直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三名,有效地发挥了仲裁制度息讼止纷的积极作用。我国现代仲裁制度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定社会背景下被直接植入的,此前…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0,(4):98-110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跨境商事争端的最普遍方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由于其突出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在许多情况下均得到当事人的青睐,并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然而我国法律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仲裁制度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拒绝临时仲裁体现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事仲裁性质的根本误解。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私权利基础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并非体现公权力的"准司法"制度,这种误解导致了我国仲裁立法的结构性错误。我国应当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纠正对于仲裁性质的误解,接受临时仲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以此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商事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性质的争论实际上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问题,争论不宜扩大。行政事业化、民间化模式都有局限性。中国仲裁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应更多借鉴国际化的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所处的体制环境造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功能的弱化,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具体体现在"三方仲裁"沦为"一方仲裁"、"社会机构"类似于"行政机构"这两个方面。针对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将劳动仲裁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立出来、明确劳动仲裁委员会中人员及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聘用程序、对不符合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改革等措施改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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